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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金融訴訟逾3000萬部分免繳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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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28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明定保護機構依規定提起訴訟,若訴訟標的金額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出,此次修法對於遏阻經營階層背信、掏空,以及發揮調處、團體訴訟功能,具正面意義,將使處於市場上相對弱勢地位的投資人及交易人,獲得進一步保障。

修正條文明定,保護機構辦理業務,發現上市櫃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為或違反法令章程事項,得請求公司監察人對董事提起訴訟,或請求公司董事會對監察人提起訴訟,以及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修正條文規定,受證券投資人委託的證券商因財務困難,喪失清償能力違約時,投資人在證券市場買賣有價證券並已完成交割義務,或投資人委託證券商向認購權證發行人請求履約並已給付應繳價款或有價證券,而未取得應有的有價證券或價款時,保護機構得動用保護基金償付。

修正條文也規定,法院為審理保護機構提起的訴訟,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此外,由於過去小額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爭議事件,常因訴訟程序曠日費時,使得投資人權益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

修正條文新增規定,此類爭議經投資人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相關人若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處日到場者,調處委員得以審酌情形,依申請人的請求或職權提出調處方案,並送達當事人;當事人10天內未提出不同意,則視同依照該方案成立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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