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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滑墊絆傷顧客 超商判賠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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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便利店為方便補貨,反折止滑墊卻無任何警示,林姓女客絆倒飛跌三公尺遠,怒告店家過失傷害。檢察官雖認為店家及店員均有過失,但被害人只有疼痛、沒有明顯瘀血,不起訴商家及店員,被害人不服再告民事求償,法官判賠精神慰撫金一萬五千元。

林女於九十六年10月27日夜晚十一點,進入屏東內埔鄉一家便利店購買物品時,恰遇店家補貨,超商工作人員為方便推車進出,把門前供顧客進出的紅色止滑墊反折,林女未留意,腳穿入空隙而被絆倒,全身著地,左腕、右胸、右髖挫傷。

徐姓店長和黃姓女店員見狀立即上前關心,並詢問是否送醫,林女以為無恙回答:「傷勢尚輕不需送醫。」但要求若檢查有受傷,店家應賠償所有醫療費用。3日後,林女持國術館收據至該門市表示跌傷,店長並建議林女再到專科醫院做更詳細檢查。

兩週後林女告知店家醫藥花費,店家支付一千七百四十八元。林女返家後卻感到全身酸痛,甚至痛到失眠,自九十六年11月2日至九十七年2月22日,陸續五次赴骨科醫院治療,診斷結果「左腕挫傷、背部挫傷」。為了減少疼痛,除了中西醫,林女也求助民俗療法,店家以非醫療機構單據為由拒付,雙方經調解委員會協調仍無交集。

被害人民事求償勝訴

林女具狀與傷單控告店家及店員,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檢視林女的診斷書內容,認為她的傷勢並非骨折,或有微血管破裂等具體生理機能及組織傷害,目視下也沒有明顯瘀血,關節活動也沒有明顯受限,僅主訴疼痛症狀,難證明因此遭受傷害,因此不起訴被告兩人。林女不服,聲請再議被駁回。

林女再向潮州簡易庭按鈴申告,法官認為被告當時已支付醫藥費一千七百四十八元,事隔多月所提三萬多元的醫療收據,以及因就醫所支付的車資三萬多元,非被告之行為所致,不得向被告請求。

不過,林女被反折的止滑墊絆倒,導致身心痛楚,仍應歸責於被告疏失,判賠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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