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雪慧:選擇性定向解釋扭曲鄧玉嬌案真相

肖雪慧

【大紀元5月28日訊】一.「5‧10」案不是「普通命案」

今天的南方都市報刊出對巴東縣公安局長楊立勇的獨家專訪,這位局長稱「5‧10」案「是一個很普通的命案」。

然而,死者鄧貴大曾經的紀委官員身份和後來作為鎮招商辦主任的身份;鎮幹部三人結夥來到「特殊服務很有名氣」的場所;進得該場所向就正在洗衣的鄧玉嬌提出色情服務要求——無論叫「特殊服務」還是巴東縣公安局創造「異性洗浴服務」;鄧玉嬌明確拒絕,回到服務員休息室,他們先後尾隨而至,黃、鄧兩鎮官吐出牛氣衝天的「名言」:「不提供,在這裡幹什麼?」「怕給不起錢嗎?」用數千元鈔票煽擊鄧玉嬌的臉和肩,鄧玉嬌想離開,被鄧貴大攔住「按在沙發上」,「鄧玉嬌欲起身,再次被按住」——兩次「按住」的說法出自5月13日巴東縣委宣傳部主辦的巴東縣門戶網站上的《巴東縣野三關「5‧10」案情初步查明》,即使18日改成「推坐」,也掩不住一個基本事實:鎮官們依仗官勢壓人,他們氣焰囂張、凶悍無理、以強凌弱、步步緊逼鄧玉嬌;而鄧貴大掏出幾千元來砸人和強行「購買」特殊服務,他妻子對錢的解釋是,他平常愛好打牌,兜裡面總裝著幾千塊——這跟一個鎮官正常收入呈巨大反差,加之鄧貴大一行經常出入的這類娛樂場所主要靠公款消費養活……

以上種種,都觸及社會最敏感神經:吏治腐敗、弱女不堪凌辱憤而反抗……,使該案絕非普通命案。

二.局長高度選擇性的定向解說誤導案情

繼某法院發明「誹謗政府罪」之後,巴東公安局又發明「異性洗浴服務」。前一發明將批評政府及其官員的人入罪,後一發明為行為不端、涉嫌強暴的鎮官開脫。楊立勇局長接受採訪時的說法更強化了這一點。

「特殊服務,或者異性服務,也許很多人理解為色情服務,性交易。但是這個案件當中,交易還沒有發生,所以我們不能把它定為別的,只能定為異性洗浴。」

——這段話要傳遞什麼信息呢?第一,「也許很多人理解成色情服務」,耐人尋味的「也許」措辭,就使「特殊服務」的色情性質成了疑問。實際上此前警方第二次案情通報用的鄧貴大三人「誤以為」一說,已經把色情性質的「異性洗浴服務」當合法的存在,將官員來此要求提供這種服務視為理所當然。第二,「交易還沒有發生」一說,無視一連串重要事實:鄧玉嬌一開始就明確表示不提供特殊服務,是黃、鄧二人強行糾纏,釀出禍端。選用這種措辭的實質是故意歪曲(此話出自公安局長,只能視為故意)鄧玉嬌跟鄧貴大三人之間的關係,將三人對鄧玉嬌的強索說成「還沒有發生」的交易。

「前期爭執過程中,鄧玉嬌處在一個相對被動過程。之後鄧玉嬌進了休息室。」

——「前期」、「相對被動」的措辭可以用「險惡」來形容。既然有相對被動的前期,就有不被動的後期,而局長言下之意其實指鄧玉嬌後期是出動出擊。而所謂後期,從上下文看,指「進了休息室」。然而,整個過程,鄧玉嬌除了離開、迴避,還是離開、迴避,直至在休息室第二次被「按住」(「推坐」?)在沙發上。這種咄咄逼人的情勢下,不管操起什麼東西,都是被迫的,而不存在什麼前期相對被動,後期主動!如果一定要分個前後期,鄧玉嬌進休息室後的處境更危險。

可是,楊立勇甚至否認記者提出的「黃德智和鄧貴大至少讓鄧玉嬌感到了可能遭遇到的威脅,所以拔刀自衛」。但他自己也不得不承認,「鄧玉嬌準備從休息室出來,走在門邊時鄧貴大把她拉過來,再把她推倒在沙發上。」這情況說明,鄧玉嬌幾次設法脫身而不得,卻反覆被按倒也好、推坐也罷,總之,是處在被至少兩個男人暴力強制的狀態。局長很應該對這局面作個合理推斷:如果鄧玉嬌沒有找到一個反抗對方的家什,接下來事態會怎樣?

然而,局長沒有按事態的發展邏輯推斷,卻對鄧貴大尾隨進休息室後拿錢煽擊鄧玉嬌的臉、反覆按住等一系列侮辱性、且實質的侵犯性舉動作了令人目瞪口呆的解釋:「我分析就是黃德智與鄧玉嬌發生爭吵,鄧貴大過去,跟他的同伴共同表達一種不滿吧。」輕飄飄的「共同表達一種不滿」,就把該案的關鍵情節淡化掉甚至一筆勾銷了。於是局長便可以將「一,造成了死亡結果;二,鄧貴大身中兩處致命傷」作為認定鄧玉嬌「故意殺人」的「最直接的依據」。然而,局長口中兩個「依據」不過是前述一系列情節的演進結果,勾銷了要害情節,所謂「依據」其實是無根之木、無源之水。

三.不合理的推論攪混水

這位公安局長、還有一些法學家都在教訓人們不要主觀推測。但是他們自己卻在罔顧事實下結論。「表達不滿」一說就夠離譜。的確,鄧貴大已死,他們的要求也沒有實現。對於該案定性很關鍵的一點,三男是否涉嫌強暴,在雙方供詞和收集旁證之外,根據案發時的情景、過程進行推演也有助於案情分析。

就供詞看,鑑於案發後近十來天,一方被關在精神病院,四肢被綁在床上,與世隔絕,另一方獲得充分迴旋餘地可以把證詞朝有利於他們一夥的方向修改,甚至有串供、收買偽證的機會。人們有理由相信第一時間的雙方供詞應該比若干天后的更可信。撇開這點不談,即使後來有兩處微妙但重要的改動,要否認三人涉嫌強暴,從而否認鄧玉嬌行為的自衛性,也難。

是鄧玉嬌的強烈反抗終止了強暴,還是他們無此意圖和行為,是鄧玉嬌要故意殺人或者誤判情景而過度反應?這裡有幾個情況不能忽視:第一,鄧貴大等人一開始就要求明確,鄧玉嬌的拒絕也很明確;第二,鄧貴大等人不僅提了要求,而且付之一系列行動,除了嚴重的侮辱,還有對鄧玉嬌的尾隨、強制;第三,尾隨進入的是服務員休息室,是顧客應該止步的地方。在不容侵入上,跟私宅有相似處。黃、鄧二人已經是一種侵入,不僅侵入,還以其身體力量阻止鄧玉嬌離開……綜合這些因素,是強暴行為因鄧玉嬌反抗而未完成,還是鄧貴大一系列行動不過是「表達不滿」卻因此被殺更合乎事實真相和事態的演進邏輯?有正常判斷能力的人不難得出結論。

有意思的是,某些法學家也不顧案發場景、過程和情節,作令人費解的定向解釋,把鄧玉嬌處境降格為僅僅承受侮辱,稱侮辱可以是語言加身體動作,而且指同樣的侮辱言行,因發生在娛樂場所,程度有所降低。能這樣看低服務人員的人格尊嚴,著實令人吃驚。這且不說了,把尾隨、按倒(或推坐)僅僅看成侮辱,也實在勉為其難。還一口咬定「對方不是強姦也不是殺人,而是對你侮辱,在街上有人打你耳光,打架、拉扯等等有侮辱的情節,你把對方殺了……」 http://jbft.dzwww.com/rollnews/200905/t20090520_4650414.htm不顧前述若干事實而斷言不是強姦,結論就過於輕率;至於拿街上打架、拉扯之類比附,則非常可笑。因為鄧玉嬌的處境跟街上打架、拉扯毫無可比性。她被困在一個無法求援的狹小室內空間,面對著兩個一直在行動的男人。反抗最後造成一死一傷,可是,要求一個21歲的女子在那種情境下把握反抗尺度,不大現實。

對該案,任何忽視或迴避鄧玉嬌當時處境的案情解釋,都在使真相扭曲;抹掉一些情節、有意按預定方向下結論,更使案子面目全非。

──轉自《肖雪慧博客》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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