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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延繳所得稅者 明天也要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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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31日電)財政部今天表示,符合延期繳納所得稅的營利事業或個人,需於規定報稅期間,也就是最晚明天,向營利事業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延繳;延緩繳稅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的配偶於去年 9月至今年 6月 1日期間,依法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依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或依「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者,即可申請延繳所得稅。

另外,納稅義務人若在去年9月1日至今年12月31日期間,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1/2以上的月份達2個月者,也可以申請延繳綜所稅。

營業事業部份,民國97年 9至12月或98年1至4月的營業收入淨額較前 1年度同期減少 30%以上的營利事業,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延期繳納,延緩繳稅以 1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 3個月;延繳的最後一日不得超過今年年底。

財政部表示,金融海嘯造成景氣衰退、失業率攀升,為協助繳納所得稅有困難的營利事業及個人,特別訂定「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但符合延期繳納標準者,也必須在報稅期間內提出申請。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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