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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缴所得税者 明天也要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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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高照芬台北31日电)财政部今天表示,符合延期缴纳所得税的营利事业或个人,需于规定报税期间,也就是最晚明天,向营利事业所在地税捐机关申请延缴;延缓缴税以1次为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财政部表示,纳税义务人或合并办理结算申报的配偶于去年 9月至今年 6月 1日期间,依法领取失业给付、职业训练生活津贴,或依内政部“工作所得补助方案”领取工作所得补助金,或依“马上关怀急难救助作业要点”领取关怀救助金者,即可申请延缴所得税。

另外,纳税义务人若在去年9月1日至今年12月31日期间,无薪休假日占当月原应工作日1/2以上的月份达2个月者,也可以申请延缴综所税。

营业事业部分,民国97年 9至12月或98年1至4月的营业收入净额较前 1年度同期减少 30%以上的营利事业,得于规定纳税期间内,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延期缴纳,延缓缴税以 1次为限,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延缴的最后一日不得超过今年年底。

财政部表示,金融海啸造成景气衰退、失业率攀升,为协助缴纳所得税有困难的营利事业及个人,特别订定“所得税延期缴纳作业原则”,但符合延期缴纳标准者,也必须在报税期间内提出申请。

财政部表示,纳税义务人如有任何疑问,请向营业所在地国税局查询,或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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