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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增加自由港区招商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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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12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部分条文,外商在自由港区从事转运加值事业,将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而自由港区事业雇用原住民劳工比例从5%降为3%。

交通部于提案说明表示,为提供自由港区事业进驻利基与租税诱因,活络自由港区货物流通,现行法规不够明确,或有窒碍难行、应放宽的条文,有必要朝增加招商诱因、松绑限制级提升效能方向修法。

三读通过条文增订,自由港区事业运往国外或保税区的货物,课税区或保税区运入自由港区的货物,依贸易法规定,免收推广贸易服务费。自课税区运入供营运的货物及自用机器、设备,视同出口,得依相关法令规定,申请减征、免征或退还关税、货物税、烟酒税及烟品健康福利捐。

营业税率是0的项目包括:课税区或保税区营业人销售与自由贸易港区事业供营运的货物及自用机器、设备、保税区营业人销售与外销厂商存入自由港区事业外销的货物、课税区营业人销售与保税区厂商存入自由港区事业外销的货物、课税区或保税区营业人销售与自由贸易港区事业与营运相关的劳务。

保税区营业人指科学工业园区内事业、加工出口区内事业、农业科技园区内事业、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或物流中心;课税区营业人指保税区及自由港区外,应课征内地税的境内领域营业人。

外国营利事业或其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自行申设或委托自由港区事业于港区内储存货物或简易加工,并将货物售与国内、外客户者,其所得免征营所税。但当年度售与国内客户的货物超过当年度售与国内、外客户销售总额10%者,超过部分不得免征。

三读通过条文也规定,自由港区事业雇用劳工总人数,应雇用原住民劳工比例从5%降为3%,但未足额雇用者,应依差额人数乘以每月基本工资,定期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机关设立的就业基金专户缴纳就业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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