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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政部:延期繳納所得稅 請以現金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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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18日電)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今天表示,納稅義務人若申請延期繳納核定補徵稅款或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者,請記得於展延期限前,以現金繳納。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金融海嘯造成景氣不佳、失業率攀升,財政部為協助繳納所得稅有困難的營利事業或個人,訂定「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符合延期納稅規定的營利事業或個人,得延期一至三個月繳納所得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提出延期繳稅申請後,國稅局會發給延期簡復函;如屬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案件,請持簡復函第三、四聯及繳款書至各代收的金融機構繳納,核定補稅案件只需持國稅局展延繳納期間的繳款書繳納即可。

台北市國稅局強調,經核准延期繳納者,僅能以現金繳納,不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信用卡、委託帳戶扣款及便利商店等其他繳稅方式;若納稅義務人忘記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稅款金額,可向各稅捐機關洽詢。

據統計,截至98年6月1日止,設籍台北市的納稅義務人已核准延期繳稅案件計 689件,延繳金額逾新台幣28.48億元;其中綜合所得稅案件計354件,金額7200餘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有335件,金額27.76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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