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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財力證明要求至今 台4500外籍配偶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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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江今葉台北6日電)台灣內政部今天表示,去年11月放寬外籍配偶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需提出一定金額財力證明,至今已有4500多名外籍配偶歸化。

內政部97年11月14日修正發佈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全面取消外籍配偶申請歸化須提出新台幣42萬元金融機構儲蓄的金額財力證明規定,讓金額規定不再成為阻礙外籍配偶申請歸化的門檻。

內政部發布新聞稿指出,當初主要是考量部分與台灣民眾結婚的外籍配偶,在國內從事家庭代工或經營小吃攤等工作,雖生活確實保障無虞,卻為提出國籍法施行細則所需的金融機構儲蓄存款證明,而向仲介業者借錢,讓少數不肖仲介業者從中剝削牟取暴利,因而決定修正規定。

根據去年修正後的國籍法施行細則,申請歸化國籍的外籍配偶可以憑本人、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未領取生活扶助的配偶、配偶的父母及父母的國內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或僱主開立的聘僱證明、申請人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資料,或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的資料,以資證明。

這項修正在去年11月通過後實施至今,已有4500多名外籍配偶歸化取得台灣國籍。目前在台居留的外籍配偶約6萬多人也得以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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