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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潭購地案糾正政院 台監委:執政者應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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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6日電)監察院調查龍潭購地案,今天再糾正行政院等機關。監委馬以工認為,現在的執政者有必要處置此案,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監察院調查龍潭購地案,日前依「枉顧法令,違背職務」彈劾前行政院秘書長劉世芳、前國科會主委魏哲和、前科管局長李界木;今天再通過提案糾正行政院暨所屬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監委認為,國科會主管的新竹科學工業園區龍潭基地,高價收購達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早已開發完成的工業區土地,轉租民間廠商建廠,其園區設置標準、議價及議約付款過程、環境影響評估等涉有違失。

馬以工下午召開記者會指出,達裕公司違法出售產權原應屬管理委員會的公共設施土地,獲取高達新台幣23.75億元的溢價,導致政府嚴重損失。

她說,龍潭採購案中,達裕公司實際負責人辜成允在特偵組偵訊中坦承支付4億佣金,這已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9條規定「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違反規定者,依同條文「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媒體追問,行政單位到底該怎麼做?馬以工說,監院不會指導行政院,但「這個案子有很多條路可以走」,終止契約就是到今天為止,解除契約是整個契約廢除,後面要怎麼清算,是法律程序,至於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是可以坐下來討論的。

馬以工說,就像拉法葉案最後透過仲裁拿回約16億歐元的款項,希望大家不要認為龍潭案提彈劾糾正是打空包彈,或者覺得事情過了這麼久,不會有結果,「每個該做的事,都必須要做」,而政府採購法是行政單位的法律依據。

馬以工指出,行政院應轉飭國科會儘速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妥善處理,以肅官箴,維護國庫權益;她也說,依規定,行政單位應在2個月內答復監院所提糾正案,如果監院不滿意其答復,監院可以要求其再答復或者行使「質問」權,直接請行政院長等官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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