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拒為釜山號領航員減刑

【大紀元7月30日訊】7月28日,聯邦法官蘇珊•伊斯頓拒絕了釜山號漏油案領航員科塔要求減刑的請求。2007年11月7日,在大霧中,中遠釜山號撞到舊金山的海灣大橋橋墩的保護擋泥板,並在海灣內洩漏了5300萬加侖重型船用燃料。61歲的佩塔盧馬居民約翰‧科塔是當時的領航員。

2009年7月11日,美國檢方向審理2007年釜山號漏油案的舊金山聯邦法官建議,對已經認罪的中遠釜山號領航員科塔處以10個月的監禁。他的辯護律師博恩斯坦認為,判決裡有一個明顯的錯誤,希望減刑至5個月的監禁和5個月的家庭拘留。

美國地方法院法官蘇珊•伊斯頓堅持認為,對科塔的10個月監禁是合理的,科塔的這種「故意和過失」正是國會要懲罰的。科塔的疏忽所導致的污染,違反了美國清潔水法和殺害候鳥。

據檢察官表示,科塔的失誤包括在許可證續期程序中未充分披露他服用的處方藥,在大霧中仍舊駕駛中遠釜山號,以及沒有與船長和船員進行充分的溝通。

聯邦法院規定,如果判決出現了明顯的錯誤,允許法官在判決的七個工作日內改正。7月28日是科塔案件判決後的第七天。

律師博恩斯坦稱,檢察官誤導法官伊斯頓,使伊斯頓相信,在1989年埃克森美孚爾迪茲在阿拉斯加附近水域洩漏近11萬加侖的原油之後, 1990年國會修改的清潔水法中,包括了更嚴厲的對漏油的刑事處罰。

律師認為,雖然1990年的修正案明確了法律,清潔水法案一直包含有對漏油的處罰,並認定因疏忽而排放有毒污染物有罪。

法官伊斯頓表示認同:國會在1989年埃克森美孚爾迪茲漏油之前,已經有對因疏忽而導致漏油的刑事處罰。但是她表示,從根本上,無論國會什麼時候開始處罰因疏忽而漏油,科塔案件中的行為,正是國會要懲罰的行為。

據估計,中遠釜山的漏油案,對海灘、野生動物和捕魚業的損害,已超過7000萬美元。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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