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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未告知風險 醫師判賠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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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4日電)家住高雄的陳姓女子到林口長庚醫院整型,女子認為整型失敗,向醫院、醫師請求連帶賠償新台幣560多萬元。北院一審認為,醫生未善盡告知醫療風險,判醫院與醫生須賠償10萬元。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一名住在高雄的陳姓女子,為了讓自己的下巴看來更尖,因此發電子郵件詢問長庚醫院陳姓整型醫師,是否可以施打肉毒桿菌,陳姓醫生回信推薦女子進行削下巴骨手術,而信件裡面只提到,可能會有下巴神經麻痺的風險,但幾個月內就會恢復。

女子思考後,決定從高雄到長庚醫院林口分院,動手術削骨。女子花30萬元,讓醫師削去下巴骨、部分肌肉,並由醫師植入人工骨頭,但最後手術出問題,女子在手術結束1年後,出現嘴巴無法張開的狀況,還因此出現重度憂鬱症。經過其他醫師診斷,認為是下巴關節出問題,而且下巴左右兩邊的神經都出現斷裂狀況,下嘴唇也出現麻木現象。

女子不滿手術失敗,因此提出民事訴訟,請求長庚醫院與動手術的陳姓醫師,連帶賠償女子無法工作損失125萬餘元、200萬元精神慰撫金、200萬元的懲罰性賠償金,以及其他醫療費用,總計560多萬元。

但陳姓醫師則抗辯,手術過程全都依照標準作業程序處理,女子事前也簽立手術同意書,醫療並無過失。但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醫療行為本來就具有風險,但醫師應該要事先告知病患,而陳姓醫師沒有善盡告知義務,仍具有部分過失責任,最後判決長庚醫院與陳姓醫師必須連帶賠償1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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