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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屋糾紛判賠 信義房屋: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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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 3日電)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一起未告知賣屋沒賣地的買賣糾紛,賣方及房仲業者信義房屋需賠償買方新台幣2,000萬元。信義房屋表示,法院見解和地政機關見解、法律規定不同,將再上訴。

信義房屋低調表示,原審法院的見解,與地政機關的見解和法律規定不同,信義房屋還會再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佈一起判決,民國95年間張女透過信義房屋以5,500萬元,向王男、王女購買台北市基隆路2段某民宅的1、2樓,當時信義房屋與王男、王女向張女表示,2樓房屋沒有對應土地應有部分,需要透過贈與方式辦理,因此在契約中註明「二樓無土地持分」。

但張女購買後,卻有人向她索討每月2.4萬元的土地租金,張女認為一樓土地沒有產權的問題,卻被要求收租金,認為中間有問題,因此未支付租金,張女於是向王男、王女、信義房屋提出告訴,要求減少買賣價金2,000萬元。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張女所購買的1、2樓房子,以及1樓擁有1/4土地、2樓沒有土地持分的狀況下,價值4,862萬餘元,但如果1樓沒有土地持分,價值只剩下1,972萬餘元,再換算張女所付出的買賣價金,並扣除已退還的訂金115萬元,張女還可以求償2912萬餘元,張女僅請求2,000萬元,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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