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民冤獄判國賠18萬餘 唯迄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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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7日訊】(大紀元記者喬琪採訪報導) 湖南湘西居民陳武利2000年被鳳凰縣法院以「挪用公款」判刑6年,經陳母不斷上訴奔走,2008年9月8日終獲改判無罪,陳家依法提出冤獄國家賠償請求,2009年7月20日獲判賠18萬餘,依該判決書所載院方應於30日內一次付清,唯陳迄未獲任何賠償。

陳武利原任職於湘西鳳凰縣建設銀行儲蓄所,因舉報所長挪用公款,遭人陷害,2000年7月26日被鳳凰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為名判處有期徒刑6年,經減刑於2004年10月24日刑滿釋放。

陳母劉玉英堅信愛兒是無辜的,自2000年3月即奔走有關機關。經歷了一般訪民的打、押、關的痛苦經歷,並於06年及07年間不斷發出大量的求救信,也呼籲國際媒體給予支援,於07年5月23日向湖南檢察院再度提出申訴,該院於07年6月21日立案,於2007年12月28日由湘高院發回更審,鳳凰法院於08年9月8日改判陳武利無罪。

陳武利於2009年6月1日以人民檢察院錯捕、人民法院錯判為由,向鳳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共同賠償申請。2009年7月20日鳳凰人民檢察院、鳳凰人民法院共同作出判決,判2機關賠188,927.17元,由兩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各承擔一半。30日內一次付清,對陳提出誤工損失、恢復工作、補辦養老大病失業等社會保險的請求,認為不屬國家賠償範疇,應由陳利所向原單位申請解決。

但人民檢察院、鳳凰人民法院自己做出的國賠案,迄今未依規於30日內繳付,這令陳家不滿,同時國賠金額與申請的金額相差甚遠,連貸款支付的律師費都不夠,他們已經對該2機關發出請求支付申請,另外準備對國賠金額申復。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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