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移民局宣佈電子傳媒邊境檢查新規定

【大紀元9月9日訊】美國國土安全部部長於2009年8月27日宣佈有關規定以改善和進一步澄清在美國各入關口岸對計算機和其他電子傳媒產品檢查的管理。新的規定涉及在什麼情況下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機構(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或CBP)及美國移民執法機構(U.S. 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 或ICE)可以在美國憲法授權下檢查電子傳媒產品。新的規定在努力兼顧公民自由(civil liberties)和隱私權的同時保證移民局可以採取必要的合法措施來保證美國邊境安全。移民局在當天還發佈了此新規定對個人隱私影響的評估,讀者可以在www.dhs.gov/privacy網站獲取進一步信息。

移民局對進入美國的國際旅客中一小部份人攜帶的計算機和其他電子傳媒產品進行檢查,這些檢查通常只是簡單地要求旅客打開計算機或其他電子傳媒產品以證明這些產品屬實。從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8月11日,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機構在美國各入關口岸共接待了兩億兩千一百萬名旅客,在這些旅客中檢查了大約一千台計算機,其中只有46台計算機受到詳細檢查。

新的規定主要是關於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機構在檢查入關和出關旅客時涉及的計算機、光盤、硬盤、磁帶、手機和其他通訊設備、相機、音樂和其他媒體播放設備、以及任何其他電子或數碼設備的檢查所需遵循的指導和標準操作規程以確保遵循海關、移民和其他法律的執行。這些電子傳媒產品的檢查可以幫助查詢有關恐怖活動和其他國家安全有關的證據,人口和貨幣走私,違禁品以及兒童色情有關證據。另外此類檢查還能披露包括版權、商標和出口控制有關的金融和商業犯罪的信息。

根據此新規定,授權進行或協助此檢查的官員或其他人員可以進行此類邊境檢查。在邊境檢查過程中,無論對某一旅客有沒有特別懷疑(with or without individualized suspicion),進行檢查的官員可以對檢查中遇到的電子設備(electronic devices)進行檢查並且可以根據此新規定和有關法律閱讀和分析被檢查的信息。這些電子設備的檢查應當有檢查官員的上司(supervisor)在場並且在適當的海關和邊境保護機構系統中進行記錄。如果檢查官員的上司無法在場,檢查官員應當在檢查後將檢查和檢查結果儘快通知其上司。

電子設備的檢查在儘可能的情況下應當在當事人在場(in the presence of)的情況下進行,除非由於國家安全、法律或其他操作原因(operational considerations)不便於這樣做。允許當事人在檢查時在同一房間並不一定意味著當事人將被獲准觀察檢查的進行(witness the search itself)。尤其是如果允許當事人觀察此檢查會洩露採用的執法技術或可能有其他操作上的考慮,那麼當事人就不會被獲准觀察檢查的進行。

檢查官員遇到可能受到法律保護的信息時(法律信息、醫療記錄或工作有關部門信息)應當依照有關法律和海關和邊境保護機構助理法律總顧問(CBP Associate/Assistant Chief Counsel)的諮詢來處理。電子設備中的商業有關信息將作為商業秘密(business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對待。受到法律保護的信息以及保密信息將只與那些有專門保護此信息機制的聯邦部門分享。

檢查官員有可能需要短時間扣留電子設備或電子設備上存儲的信息的拷貝以進一步徹底檢查。此類檢查可能在邊境口岸現場或其他地點進行並且可能需要其他部門配合進行,如可能需要的技術和語言支持等。在這種情況下檢查應當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完成。根據美國國土安全部部長於2009年8月27日發佈的消息,除非有特殊情況,此類扣留通常不應超過五天。任何此類扣留或扣留延期都必須經過檢查官員的上司的批准。如果檢查完證明沒有問題,那末所有被扣留的電子設備都必須還給當事人並且所有文件或信息的拷貝都必須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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