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市民致2001年两会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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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4日讯】昨天政协刚刚开幕,今天美籍华人洪哲胜博士就往博讯论坛送交了北京市民何德普的“致2001年两会的公开信”。当此民主盛会,自然人微言重,特此全文转载。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两会的各位代表:你们好!

  我叫何德普,是北京市民。1980年、1998年曾两度在所属单位竞选过区人大代表。此次向你们反映的是我个人的劳动争议案,此案虽小,但毕竟涉及一个“理”字,国家大事是由千百万贫民百姓的小事交织而成,无小不成大吗。

  本人98年,由于在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公开地竞选人大代表,故而得罪了院长高起祥,高起祥身为中共的正局级干部,多次连任市政协委员,98年又升为市政协常委,常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交往。当他看到自己单位里有人敢于站出来向传统的选举制度,提出挑战时,心里着实地不快,当时高起祥多次表示,何德普身为我院职工,不遵守院里的纪律,竞选什么人大代表,在政治上他给我们社科院的脸上抹黑,何德普必须承担责任,后果自负。

  92年高起祥担任北京市社科院院长后,为了讨好当时在位的陈希同擅自把我单位的办院方针改为”市社会科学院要办成一个,让市委信得过、用的上、离不开的科研机构”,就不难理解我单位是何等的左。

  2000年3月,高起祥所说的后果自负终于有了结果,我接到了一份,院长办公会决定辞退我的书面通知(全文见附件一)。

  为了讨回一个公道,从2000年3月到2001年3月我奔波在劳动仲裁、各级法院之中。贫民百姓在上访中所遭遇到的难处,是无法用语言来描述的;而高起祥高高在上,非但自己不出庭,就连他委托的两位代理人,在开庭时也能不办理代理书面手续,当法院的工作人员过问此事时,两位代理人理直气壮地声称,高起祥去市里开会了(在区法院、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时,两位代理人当时没办手续),办不了。

  到目前为止市第二中级法院的判决结果虽还没有下来,但从开庭时法官对本人的忠告,就可以推断出结论,法官说:这类案子,我们不可能判你胜诉,你还是撤诉吧,如果你撤诉,法院可退你一半的上诉费……

  我认为,仲裁机关和各级法院审理不公主要表现在回避原告提出的最低请求,即依照高起祥辞退本人的人事局文件规定,单位应给本人重新安排工作。

  对高起祥借工作考核之名,行政治迫害之实,本人在向第二中级法院的上诉书中已提出(见附件二)。

  古人云:民不与官斗;但现今的情况是,不是民与官斗不斗的问题,而是官让不让民活的严酷现状。

  望两会的组委会、各位代表关切本人的劳动争议案,责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秉公执法,公正判决。

  北京市民何德普上2001年3月4日

  ——————–

  附件一:

  2000年3月27日北京市社会科学院院长办公会下发的通知(全文):鉴于何德普连续两年(1998、1999年)工作考核不合格,按人士局和我单位的规定,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予以辞退。

  ——————–

  附件二:

  上诉状

  上诉人:何德普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日:1956年10月28日籍贯:河北省武强县小范镇何家村 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职务:工人 现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二里沟朝阳庵9楼1门5号邮编:100044 电话:BP:62328800 呼75832 或 68355230身份证号码:110102561028271

  被上诉人: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法定代表人:高起祥地址:北京市北四环中路33号 电话:64872112、64879709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1、撤消北京市社会科学院院长办公会辞退何德普的决定。2、要求北京市社会科学院依照有关文件规定给何德普重新安排工作

  事实及理由:

  上诉人2000年3月28日下午接到北京市社会科学院(以下简称被上诉人)辞退本人的书面通知。上诉人不服,去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2000年6月6日仲裁裁决上诉人败诉。

  上诉人不服,于2000年6月13日依法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2000年10月18日开庭审理,2000年11月9日本人领到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败诉的判决书。

  上诉人认为,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公,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武断下结论,声称被上诉人辞退上诉人并无不妥

  无论是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败诉的理由和根据没有在裁决书与判决书中体现出来,只是牵强地一句话“被上诉人北京市社会科学院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依据其有关文件规定,辞退上诉人并无不妥”。

  二、对被上诉人辞退上诉人的文件依据的内容  法院没有能够全面正确理解

  被上诉人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文件依据是,《北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办法》[京人字(1993)11号]第四条:“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一年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和《关于做好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京人字(1995)577号]第四项第三条第(3)款“连续两年考核被定为不合格等次,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但凡具有小学文化的人也应明白上述文件内容的含义,但从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的文字里,看不出对文件的正确理解。相反还有意回避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就此问题的提出。

  三、被上诉人没有给上诉人安排过任何工作,违反了被上诉人辞退上诉人出据的文件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的精神

  被上诉人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说,我院辞退何德普的决定是今年年初做出的,为什么在3月底才下文呢,这段时间,我们给何德普安排过工作,但没有安排成。

  事实是被上诉人根本就不想给上诉人重新安排工作。从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上诉人两年考核不合格的4份证据来看,被上诉人只是想一心处理上诉人,并没有给上诉人重新安排任何工作的意思。

  按照被上诉人依据的两个市人事局文件中的条款规定,即便是上诉人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也须,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一年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才能辞退。被上诉人在做出所谓的上诉人两年考核不合格后,从没有给上诉人安排过任何岗位的工作。所以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辞退决定不符合被上诉人出据的有关文件规定。

  被上诉人辞退上诉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的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换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略

  四、被上诉人出据上诉人两年考核不和格的证据与事实不符。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虚假证据,不批评,反而认定为是辞退上诉人的证据。

  (一)院领导的通知在先,下属的“汇报”在后,时间倒置违反程序原则。弄虚作假明目张胆。

  1999年(应该是2000年)1月4日,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的领导率先向自己的下属部门下发了一个《通知》,通知的内容是:同意行政处就何德普1999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请示报告。

  下属部门行政处收到通知后,为了表示拥护院领导的通知精神,行政处于2000年1月7日以行政处的名义,就《关于何德甫(应该是普字)年终考核意见》给院领导写了书面汇报材料。

  一个月之后,行政处的下属总务科于2000年2月19日以总务科的名义,就《关于何德普工作情况的报告》给行政处写了书面报告。

  只要是稍微认真的人,都会看出,院领导对何德普的工作考核的定论在先,下属汇报何德普的实际工作再后。严重违反了程序原则。是一种十足的弄虚作假行为。

  以上情况,法院可查看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见附件九、十、十一。

  (二)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的“年度工作考核”没有经过复核程序,不能成为法律依据

  在98年何德普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中。正面是何德普的个人年度总结。背面是4个需要填写的意见栏。

  98年12月23日郑金堂(当时是北京市社会科学院行政处副处长)在何德普的98年度考核登记表的主管领导人评鉴意见栏中写到: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不能遵守院的规章制度。不合格。 1999年1月21日人事处在考核委员会的意见栏中盖章并写同意二字。

  1999年1月22日高起祥(北京市社会科学院院长)在单位负责人意见栏中写同意二字。

  应引起人们注意的是,在复核意见栏中却是空白的,也就是说何德普的年度考核没有经过复核,是无效的,不能成为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单位的考核工作是由下向上逐级填写的,各级领导在自己的考核表中到底写了些什么,其本人是不知道的,特别是在领导不遵守考核程序的情况下。

  难怪上诉人在看到被上诉人辞退上诉人的书面通知时,上诉人方知道自己98年被定为工作考核不合格。

  (三)院领导的许诺

  97年4月上诉人在调入绿化班时,当时人事处的处长向我解释,你的身体不好(肝功不正常),我们都知道,我们不是让你去干重活,而是让你去学点绿化技术,比如学剪枝技术什么的。当时主管人士工作的副院长向我保证,你先去吧,不行我让小范(行政处处长)给你调换到其他工作岗位。但你不去,院里就处理你。

  人事处长对我讲的话,行政处的处长范欣远当时在场。

  (四)我们绿化班的工作成绩,得到了北京市政府的表彰

  绿化班算上诉人才有两名职工。上诉人出勤良好(可让被上诉人出示1998年、1999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单位中的考勤记录)。在我和另一名职工的努力下,我们的绿化工作得到单位及社会的认可和好评,98年、99年连续两年被评为首都绿化美化花园式单位。在朝阳区这样的单位只有三个。北京市政府为我们发的光荣匾就挂在办公楼的4层(见照片)。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出示的证据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恰恰相反——

  劳动强度最大的是上诉人劳动环境最差的是上诉人工作中尽心尽责的是上诉人带病坚持劳动的是上诉人拿钱最少的是上诉人干实际工作的是上诉人做出成绩的还是上诉人

  上诉人还认为,被上诉人之所以弄虚作假,假借工作考核之名,将上诉人辞退,其真实原因是出于对上诉人的政治迫害。

  1998年下半年,上诉人毛遂自荐依法在北京市社会科学竞选人大代表,此举得罪了院长高起祥。他认为,上诉人在政治上给他脸上抹了黑,影响了单位的政治名声。出于对上诉人的嫉恨,当时就产生过辞退上诉人的想法。院长高起祥98年9月23日当面斥责过我,声称:何德普你不想在社科院干,你马上给我走,你今天的行为,你自己必须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借工作考核之名,行政治迫害之实,上诉人是不能接受的。

  故此,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何德普

  2000年11月15 日

  附件一、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二、仲裁裁决书复印件附件三、被上诉人在仲裁时的答辩书复印件附件四、上诉人在仲裁时的申诉书复印件附件五、积水潭医院在1996年10月为上诉人开据的休假证明附件六、照片两张附件七、民事起诉状附件八、民事判决书附件九、北京市社会科学院1月4日通知附件十、行政处1月7日关于何德甫(应该是普字)年终考核意见附件十一、总务科《关于何德普工作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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