苛政无以复加 印300张法轮功传单就判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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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6月11日讯】自从中共官方强奸民意, 把法轮功定位为“邪教组织”后,天灾人祸在中国一年比一年烈,官僚腐败,社会治安也每况愈下。时下,北方有四十年不遇的大旱;南方发大水,十八县一百四十四个乡镇逾百万人受灾;蝗祸11省区市,1千5百万亩地受灾;江西芳林小学大爆炸,四十几个学生和老师丧命黄泉;石家庄连环大爆炸,一百多人被炸死亡;江西南昌幼稚园火灾,十几个幼小的生命又消失了;还有黑帮恶势力,下岗工示威。。。

中共当局对上述情况已经应接不暇,近日却又把法轮功定位为“反动政治组织和政治势力”,同时发布更为严苛的所谓“适用法律”对法轮功予以全面打击。中共对法轮功的严厉可谓无以复加。

据星岛日报报道﹐中共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制订及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并由今日起实施。按照这一更为严厉的对刑法的新解释﹐“法轮功”成员制作宣传品、在互联网散布消息、向境外透露“法轮功”被打压等行为﹐都可能被当局以“组织、利用邪教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定罪处罚。

据新华社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法轮功”成员制作、传播宣传传单、图片、标语、报纸三百份以上﹐书刊一百册以上﹐光盘一百张以上﹐录音、录像带一百盒以上的。就可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刑期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严重则七年以上。

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负责人表示﹐在“法轮功”被取缔后﹐仍聚集、公开进行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人数达二十人以上的﹐或者虽未达二十人﹐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对于采取各种手段﹐获取和掌握政府在处理“法轮功”邪教组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规定在内的国家秘密﹐《解释二》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空S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期分别由五至七年、十年甚至无期徒刑。

大陆六十年代的三年大饥荒,七十年代的唐山大地震被视为对中共在华夏大地上倒行逆施的报应。今天大陆所出现的天灾人祸﹑社会乱象同样让人对当局的作为感到苛政难以苟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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