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遭遇尴尬﹕妻子捉奸举证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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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7月2日讯】6月27日上午8时40分﹐嘉兴市桐乡法院民事庭开庭审理了国内首例举证“第三者”的离婚案。丈夫在外包了“二奶”并在庭上提出离婚﹐而妻子当庭出示了丈夫与“二奶”非法同居的证据﹐对丈夫提出了索赔反诉。而法庭对妻子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尚没有予以认定。丈夫提出申请﹐法庭没有公开审理此案。

   丈夫成了“陈世美” 有了“二奶”想休妻

   生活时报报导,今年39岁的桐乡市灵安镇建福村村民钱玲秋﹐1986年与同乡的退伍军人许某结婚﹐1987年生下儿子许某某。婚后的十余年里﹐一家人和和睦睦﹐感情很好﹐还被村镇评为“五好家庭”。然而﹐这样幸福的日子随着前年许某的工作调动而终结了。

   据钱玲秋介绍﹐从1999年开始﹐许某根据领导安排去该市南日镇负责广播站工作。自从许某担任南日广播站站长以后﹐就飘飘然起来﹐生活作风开始腐化﹐经常外出吃喝玩乐﹐不回家过夜。“但我也没有觉得意外﹐因为他是站长嘛。可就在去年3月份﹐许某突然提出要我和他离婚﹐他说在振兴西路佳磁饭店有一服务员已跟他同居一年﹐是桐乡河山镇八泉村人﹐叫廖某。他说和那女人已到了如胶似漆的地步﹐已无法分开。他请求我帮他的忙﹐让我和他离婚﹐并且跪在地上来求我。当时我没有答应﹐我要许某冷静考虑不要冲动﹔并规劝他﹐我们已是15年的夫妻﹐又有一个14岁的儿子﹐如果真的离婚﹐不就是害了儿子吗﹖我没有答应和他离婚。此后﹐许就串通廖某多次打电话恐吓我﹐说如果不离婚﹐就要杀死我和我儿子﹐还要我拿出20万元钱来处理此事。有一次那个女人还在电话里骂我﹐说我连自己的男人都管不了﹐不要活在世上了﹐你老公的短裤都在我这里﹐我有证据等等。但我还是忍着求她﹐请她网开一面﹐不要拆散我们的家庭﹐放了我的丈夫。可她不答应﹐非要我拿出20万元钱。”

   去年10月﹐许某向桐乡市法院起诉﹐要求与钱玲秋离婚。起诉状称﹐自2000年4月份以来﹐被告多次纠集娘家人在公共场合谩骂原告及诬告原告在外嫖娼﹑找妓女等﹐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了极坏的影响﹐在精神上和心灵上都受到了极大伤害﹐“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及儿子的利益﹐现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为了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也为了保住自己与许某摇摇欲坠的感情﹐钱玲秋向桐乡市纪委及桐乡市广电局纪委﹑南日镇政府检举了许某的作风问题。在行政部门的压力下﹐许某不得不于去年11月2日撤诉﹐并向儿子写下保证书﹕“保证勿离开儿子与妻子﹐以后如再发生类似事情﹐我宁可吃毒药死。”

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从此﹐许某几乎不回家了。同时﹐钱玲秋与许的父母也发生了多次争执。去年11月29日﹐许的父母将钱玲秋打伤﹐钱在灵安卫生院挂了3天吊瓶。

   今年1月27日﹐因为长期受精神折磨﹐头晕眼花﹑精神恍惚的钱玲秋在村里公路旁的沟渠里摔伤了﹐当晚被送往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并诊断为严重的皮肤软组织撕裂伤﹐需住院植皮﹐要高额的医疗费。由于无力承担﹐钱玲秋通知了许某﹐但许某没有理睬。今年学校开学﹐作为父亲的许某也没有给儿子缴纳学费。只是一个家庭妇女的钱玲秋只得到处向人借钱﹐为儿子缴纳学费。

   在这种情况下﹐钱玲秋又找到了南日镇政府﹐向领导反映许某长期不回家﹐在外包“二奶”等情况。南日镇的有关领导同志告诉她﹕“你说人家在外面有了女人﹐是要有证据的。”

   今年6月﹐许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桐乡市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准许其与钱玲秋离婚。

   “捉奸举证”合不合法﹖ 被告反诉索赔15万元

   今年4月﹐新《婚姻法》的颁布给了钱玲秋很大的鼓舞。她想到南日镇领导跟她说的话﹐决心找出许某与他人同居的证据。从去年开始﹐她与兄弟姐妹一起跟踪许某﹐终于在今年6月3日晚11时许﹐在佳磁宾馆〔廖某承包了该宾馆的餐厅〕将许某与廖某捉奸在床﹐并拍下了不堪入目的照片。

   在法庭上﹐钱玲秋向法庭出示了这些照片。许某对这些照片的来源给予了否认。他说﹐这些照片是钱玲秋等人强行将其脱去衣服拍下的﹐不能作为证据。他说﹐如果这样的照片可以作证据的话﹐我也可以给她拍下同样的照片。

   钱玲秋认为﹐许某作为一个党员﹑干部﹐已经完全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基本原则﹐违反了社会公德﹐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同时﹐许某作为一个丈夫﹑父亲﹐已经没有了家庭的责任。所以﹐她表示同意离婚。同时﹐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第2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钱玲秋当庭向法庭递交了反诉状﹐向许某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52251.4元。

   经过近4个小时的调查取证﹐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当地司法界有关人士告诉记者﹐钱玲秋出示的照片是否能作为有效证据被法庭采纳﹐目前还不能确定。但是新《婚姻法》颁布以来﹐我们就担心﹐如果私人取证可以作为证据的话﹐那么以后必然会导致“捉奸成风”的情况﹐很多人会用不合法的手段来取证。这样﹐一方面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另一方面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权益。

记者还看到了一份桐乡市灵安镇建福村的50多位村民们为钱玲秋出示的声明﹕请求法院惩罚许某这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以伸张正义。他们还纷纷在自己的签名上按下自己的手印。而许某则仅仅表示﹕“这么一个离婚案﹐搞成这样麻烦﹐实在是没有必要的。”他拒绝了新闻记者的进一步采访。

   法律不提倡“捉奸举证”  但不“捉奸”又如何举证﹖

   据了解﹐浙江省妇联每年都有大量的妇女投诉﹐反映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不幸﹐但许多都因为缺乏证据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无形之中﹐促使了“捉奸”风气的形成。

   杭州六和律师事务所陈志远律师认为﹐新《婚姻法》对相关证据的采集和使用无配套规定﹐立法上还存在空白点﹐取证难的老问题依然存在﹔新法对离婚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亦无明确规定﹐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他说﹐“捉奸”本身就是一种情绪化的﹑对抗性的行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受害者若要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最难的就是缺乏证据。法律不提倡“捉奸”﹐但不“捉奸”又很难得到证据。陈律师希望最高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能够对新《婚姻法》存在的一些问题予以完善。

   一位吕姓律师则认为﹐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这既是一种惩罚﹐也是一种保护。但就此规定而言﹐若进入司法程序﹐一方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指证另一方有过错行为﹐而有过错方的行为往往是比较隐秘的。无过错方为掌握证据﹐一般只能采取跟踪﹑“捉奸”的方法﹐现在也有些人聘用所谓的“私家侦探”﹐以至这个未得到法律认同的行业悄然升温。

   然而也有律师同时指出﹐虽然新《婚姻法》规定了过错赔偿﹐但要证明对方有过错﹐必须拿出证据。不少人为拿到配偶“通奸”的证据﹐跟踪﹑偷拍﹐无所不用其极﹐但这样的证据是否有效﹖而且某种程度上﹐这还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对于法院来说﹐如果因为保护一方的利益而损害了另一方﹐有违司法公正。

   某法官认为﹐由于这些案件多涉及婚姻中的隐私﹐尤其是举证时把性问题摆上了桌面﹐随着这种情况的增多﹐有可能在法庭上上演隐私大战。那么离婚将注定不会是“好离好散”﹐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可能会在法庭上大揭隐私﹐人们一向讳莫如深的“性”将成为离婚案件的一大重头戏。

   由于此案是新《婚姻法》颁布后国内首例举证“第三者”的离婚案﹐私人举证的合法与否在法律上还没有先例﹐所以桐乡市法院对本案的审判将会较为谨慎。正如法律界人士所说﹐如果采纳私人取证﹐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如果不能采纳﹐也会提出一个很深刻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那么不“捉奸”靠什么手段才能取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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