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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循环利率自动升 损卡友权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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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郑喻心台湾台北报导)消基会调查20家银行的信用卡约定条款,发现对于持卡人未依缴款期限交付最低应缴金额时,有15家可将循环利率调至最高(18.75%~20%),另5家则可自动调整循环利率。消基会呼吁金管会立即修订相关法条保障消费者权益。金管会表示,目前定型化契约修正草案研拟中,倾向让消费者自选起息日,近日完成会送消保会。

政大法律系教授杨淑文指出,持卡人忘记缴交最低应缴金额时应属“延迟给付”,若付款迟延,就需付利息,这在法律上称“迟延利息”,民法上叫“损害赔偿”,但民法216条规定,损害赔偿必须回复到损害前的原状,也就是,回到原先较低的利率。

此外,她说,回溯计息条款,也严重侵害到持卡人权益,回溯计息应从期限日过后起算,不应该回溯到刷卡消费日起。

消基会董事长谢天仁表示,在消费者“延迟给付”时,银行却自动将信用卡循环利率调至最高,显然对消费者不公平,应可认定违反消保法第12条第1项,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违反平等互惠原则者,对消费者显失公平者,契约视同无效。

杨淑文表示,据调查,100%的银行在信用卡定型化契约中规定,只要持卡人未依期限交付最低应缴金额,银行业者得自动调整持卡人之循环利率。显然消费者在与业者签订契约时,并没有和银行实质缔约的自由,也没有和银行磋商的机会,因此,在98年6月10日已有法官认定持卡人不必支付任何本金以外的费用。

消基会表示,金管会于去年5月12日在网站上公告‘信用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然而,草案已公告近8个月,却未见公告“信用卡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谢天仁认为,消费者权益明显被拖延,呼吁金管会立即修订信用卡定型化契约才能确保消费者权益。

针对杨淑文指出回溯计息应从期限日过后起算,媒体报导,金管会官员表示,“信用卡定型化契约”修正草案目前正汇整会内意见,近期完成后,会送消保会,目前修正方向是为保护消费者,让消费者可自选起息日,就是消费者可以自选对自己最有利的缴款截止日,即每期缴纳应付账款的最后期限。

金管会官员表示,目前银行业者计算起息日,其实和国际上做法是一致的,国际上银行也使用消费“入账日”做为起息日,若要提出不一样的作法,业者也会有意见,因此需聆听各方意见,权衡作法。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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