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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派遣 企业爱劳工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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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汪淑芬台北8日电)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拟将劳动派遣法制化,劳动派遣因能节省人事成本,企业多半持正面看法,劳工却担心权益被剥夺。

劳动派遣在台湾已发展10多年,劳委会在民国87年将派遣公司认定是人力供应业,并纳入劳基法适用范围;也就是派遣公司应依规定为劳工办理劳健保,并按时给付薪资。

对企业来说,派遣劳工是很好的人力弹性运用,企业不必再编列退休金;加上派遣公司彼此竞争,比实际自己招募雇用,可以节省不少人事成本,相对提高竞争力。

不过,派遣公司良莠不齐,有劳工到要派单位提供劳务,却因派遣公司与要派单位有纠纷,领不到薪水;有些派遣公司甚至未依规定替劳工办理劳健保。

劳委会去年 5月对全台88家劳动派遣业做劳动检查,违反劳基法有 203项,以未举办劳资会议占27.09%比例最高,其次是18.72%未订工作规则。违反劳工保险条例及就业保险法部分有67项,以未依投保薪资投保占41.79%最多,其次是未于劳工到职日办理劳保占29.85%。

劳工团体指出,要派公司付给派遣公司的劳务给付,会先由派遣公司抽成后,再付给派遣劳工。一般新台币3万5000元的月薪,派遣劳工大约只拿到3万元。

雇用的不安定性,是派遣劳工的最大隐忧。因为要派单位业务量一旦减少,派遣劳工是优先资遣对象;但因不是由法令上的雇主、也就是派遣公司资遣,派遣劳工也拿不到资遣费,时常引起劳资争议。去年金融海啸时,不少派遣劳工就是第1波失去工作的受害者。

劳工团体去年曾建议劳委会应立法,严禁所有行业使用派遣人力;不过,劳工团体也了解,全球产业及工作型态已走向多元化,劳动派遣未来只会愈来愈多,希望政府要做好监督,并保障派遣劳工的权益。

全国产业总工会建议,除明确订出派遣公司与要派单位都要负起雇主共同责任外,派遣劳工应以补充性为原则,也就是一切劳雇关系还是要回到长期且稳定雇用;只有在例外情形下,例如正职员工请产假、育婴假、留职停薪进修等,再允许补充非典型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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