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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火案判9年 辜仲谅决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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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18日电)前中信金副董事长辜仲谅被控涉及“红火”案,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今天依违反证券交易法、银行法等罪嫌,判处辜仲谅7年6月、4年徒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9年。辜决定提上诉。

同样被控涉及红火案的前中信金财务长张明田、前副总经理林祥曦、前法务长邓彦敦 3人,北院一审分别判处 7年2月至8年不等徒刑,目前正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中。高院在民国97年间裁定“候核办”,将与辜仲谅涉案部分一同审理。

辜仲谅委任律师叶建廷上午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尊重;他说,辜仲谅一定会提起上诉。

判决指出,政府于93年间推动二次金改,辜仲谅与张明田、邓彦敦、林祥曦等人,擅自以中信金控旗下子公司名义,买进兆丰金股权,并购买大量连结兆丰金股票的结构债。

判决表示,辜仲谅并指示亲信在香港成立纸上“红火”公司,在金管会核准中信金收购兆丰金股权后,未依照合约记载的买卖价金,由红火赎回结构债,让红火公司获利高达3047万美元,且未将利益归属中信银行,造成中信银行重大损害。

辜仲谅于案发后滞留海外不归,台北地检署于95年12月间发布通缉,时效至120年3月。特侦组在侦办扁家二次金改案期间,检察官越方如赴日策动,辜仲谅返台归案;98年12月间,特侦组将红火案与二次金改案一同侦结,辜仲谅遭起诉。

判决表示,辜仲谅因自91年至94年下半年间先后支付新台币 2亿9000万元赞助款给前总统陈水扁、妻子吴淑珍,无法核销,便侵占 957万美元,将其余2090美元汇回中信金控海外孙公司。

北院指出,辜仲谅于98年12月间缴回 957万美元的涉案所得,合议庭认定辜仲谅自动缴交涉案所得,所以在他涉嫌银行法背信罪部分减轻刑度。

另外,检方起诉辜仲谅涉嫌证交法内线交易、背信、违反金融控股公司法、洗钱防制法等罪嫌,北院均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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