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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劳委会:劳资争议改仲裁 省时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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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先凤台北19日电)劳委会今天表示,配合劳动三法实施,陆续修正相关子法,其中劳资争议仲裁办法草案有关劳资争议权利事项,过去调解不成走入诉讼,将改为仲裁,可为劳工省时、省钱。

劳委会劳资关系处科长罗忠政表示,劳资争议仲裁制度分为权利事项和调整事项的劳资争议。权利事项指劳资双方基于法令、团体协约、劳动契约规定权利义务的争议,如劳方未依约给付工资等;调整事项为劳资双方对于劳动条件主张继续维持或变更的争议,例如工时等。

罗忠政指出,调整事项的劳资争议,依调解、仲裁程序处理;权利事项的劳资争议,过去劳方原则上需以工会成员和资方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即走入法院诉讼程序,往往旷日废时,劳方还需负担诉讼成本。

罗忠政说,新修订仲裁办法,对于权利事项的劳资争议,若调解不成,争议双方可申请仲裁,由仲裁委员会判断。

他表示,仲裁委员会由主管机关(地方县市政府)组成,成员含劳、资方及主管机关3至5人,需依法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公正仲裁;经估算约在59至79天内完成,相较于诉讼程序,大幅缩短时间。

权利事项的劳资争议,劳方当事人若提起诉讼或仲裁,罗忠政说,中央主管机关依法给予扶助,将以劳工权益基金委托民间团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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