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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铨叙部:考绩法订丙等 无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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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 5日电)媒体报导,立法院预算中心评估报告指公务人员考绩法修正草案违法违宪。铨叙部今天发布声明稿澄清,考绩法修正草案订定丙等相关规定,并无违宪之虞。

媒体报导指出,立法院预算中心评估报告认为,考绩法修正草案抵触大法官第483、491号解释,不仅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更侵害司法权,与经验法则冲突,“违法违宪”,“改革假象,无助改进长期绩效。”

铨叙部指出,司法院释字第243、298、491、583等号解释,都肯定惩戒及惩处并存双轨制,是考绩法规范具惩戒性质的处分,并非宪法所不许;考绩考列丙等11款要件及有关规定,都在考绩法明定,法意甚明,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及明确性。

铨叙部强调,考绩法修正草案明定受考人10年内累积 3次丙等退离及后功抵前过规定,并未逾越法律明确性、法律保留原则;而且考列丙等人数并非各机关固定比率,可以由主管机关视所属机关团体绩效评比结果,在规定额度内弹性调整,也没有违反经验法则问题。公务人员任用法、公务人员退休法本来就有公务人员资遣及命令退休的规定,考绩法规定10年内 3次丙等资遣或退休,已给予受考人合理权益保障。

铨叙部表示,公务人员考绩应以“同官等人员”工作绩效表现为比较范畴,为防范考绩丙等不公情事发生,考绩法修正草案对丙等订有条件,未来考绩委员会票选委员人数也应超过1/2,且考列丙等可提起复审;如果机关首长或主管有考核不实,也将课责。

另外,对媒体指出,保训会98年试办考绩考列丙等,有名公务员过去 7年在档案局考绩年年得甲,后来借调保训会却因资历最浅吃丙。保训会说,这名同仁并不是资历最浅者,在档案局任职时也有几年考绩乙等;再者,保训会98年新进9人,也有4人考列甲等,并没有对新进人员有针对性给予考列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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