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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购物供货 负广告不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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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0年11月08日讯】(中央社记者谢君蔚台北8日电)网购盛行,公平会今天表示,自92年至今年9月,网路广告不实案件数已占整体3成以上,提醒线上购物网站业者如自行提供商品或服务销售而刊登广告,若广告不实,责任需自负。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自92年至今年9月,网路不实广告案件占整体不实广告件数约33.8%,共计208件,超过6成刊登在企业或厂商专属网站,3成刊载于线上购物网站,不到1成刊于部落格及其他网页。

公平会表示,网路广告随刊载网站类型的不同,牵涉行为主体态样也相当多,涉及广告不实时,认定为“广告主”者,应依公平交易法第21条规定,负起广告不实行政责任。

公平会指出,若线上购物网站业者是自行提供商品或服务,应负起广告不实责任;如果购物网站只提供平台,则由提供商品服务的厂商、卖家等经营主体负起责任。

公平会官员解释,线上购物业者常常与供货厂商合作,在购物网站上销售合作厂商的产品而刊登广告,若广告内容不实,供货厂商应与网站业者共同负担责任。

还有,近年来部落格兴起,连带出现不少部落客以类似“证言式”广告方式发文推荐商品或服务,公平会指出,若部落客私下与厂商合作,故意发表虚伪不实、引人错误的推荐内容,将与厂商一同处分。

另外,线上购物网站仅提供平台刊载广告,若明知广告有引人错误之虞,仍予以刊登,进一步造成民众损失;购物网站将连带负起民事责任,由民众自行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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