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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福助案缠讼8年 适用速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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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唐筱恬台北8日电)前立委罗福助被控友力纾困等案,今天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宣判,法官认定有罪,原本应提高一审刑度,但依速审法减轻其刑,判有期徒刑4年,并科罚金新台币600万元。全案可上诉。

台北地检署在民国91年6月依违反伪造文书等罪起诉罗福助,罗列11项犯罪事实、14项罪名,具体求刑高达30年。但全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结果均与检方起诉刑度落差甚大。

全案一审时判罗福助4年;二审改判3年9个月,经最高法院撤销;更一审出现大逆转,法院认定罗福助利用人头领取友力工业薪资等案,罪证不足,改判无罪。

检方不服继续提出上诉,要加重一审刑度,今天高院更二审认定,罗福助违反商业会计法、证券交易法、伪造文书罪,原本要加重刑度,但依刑事妥速审判法规定,减轻其刑,判处他应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科罚金600万元。

在罗福助被控利用人头领取友力公司薪资部分,高院更二审认为,罗制作不实会计凭证,违反商业会计法。

罗福助被控以大信证券公司资金违法炒作股票、洗钱与背信部分。高院更二审认为,不论罗炒作股票的行为,是否使得交易市场的有价证券价格发生变化,都构成高买或低卖证券违法炒作罪。

至于罗福助被控以他人名义购买基隆市玛陵坑土地,并伪造土地登记文件办理抵押权移转登记,高院更二审认定罗违反伪造文书罪。

但法官审酌此案已缠讼逾8年,未能判决确定,且被告声请减轻其刑,因此就诉讼程序的延滞状况,以及本案复杂程度等,依刑事妥速审判法规定,给予被告减轻其刑。法院原本要加重一审判4年的刑度,但减轻其刑,维持一审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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