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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司法院修法 重罪羁押期限拟改最长3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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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15日电)前总统陈水扁因被控贪污案件遭羁押,引发外界对重罪羁押期限的争议。司法院将推动修法,将现行涉最重本刑10年以上之罪的羁押期限,从没有期限,改为最长35个月。

发生于民国76年的学童陆正绑架案,由于案件尚未定谳,被告邱和顺羁押至今已20余年;此外,也有很多未定谳死刑案,以及贪污案件被告,一押就是好几年。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一、二审中羁押被告,最长可羁押9个月,三审最长可羁押5个月,也就是说,最迟被告羁押23个月,法官就必须把案件审结,否则就要交保或放人。但以上期限只对最重本刑10年以下之罪适用,所犯最重本刑10年以上者,则无羁押期限限制。

司法院这次修法,对于10年以下轻罪维持现状不动,但对10年以上重刑者,改为一、二审最长15个月,三审最长5个月。修法通过后,即便杀人、贪污等重罪被告,最长也只能羁押35个月。

司法院并订出相关配套,辅以电子脚镣监控、或是限制住居、出境的方式,确保羁押结束后被告不致逃亡,影响追诉;相关修法将听取各界意见后,送立法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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