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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中羁押 台法务部:拟修法保障被告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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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1日电)法务部次长黄世铭今天表示,法务部有意修改侦查中的羁押规定,将现行延押1次、1次2个月,改为可延押2次、但每次1个月,羁押期限不变,但让法官有多1次审核机会,保障人权。

黄世铭下午到行政院说明法务部政策,接受媒体访问表示,目前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2个月,必要时得延长1次,也是2个月。法务部检讨研究后,希望改为延长羁押1次1个月,但可延押2次,虽然总数4个月不变,但让法官有多一层审核机会。

他说,目前检察官侦办案件时,虽然法定最长可羁押4个月,但统计结果显示,一般案件平均羁押约45天就足够,根本用不到4个月,不过侦查期间4个月的总羁押期限还是有保留必要,毕竟很多重大复杂的贪渎或经济犯罪案件,有时2个月查不完,还是必须延长羁押。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羁押被告,侦查中不得逾2月。但有继续羁押必要者,得于期间未满前,经法院依法律规定讯问被告后,以裁定延长之。延长羁押期间,侦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长1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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