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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粮商零售业者应提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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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徐瑞婷台北29日电)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粮食管理法部分条文,增列粮商与粮食零售业者有提供粮食来源资料的义务,至于要求包装粮食不得标示不实的条文文字,行政、立法因有歧见暂保留。

近来市售包装米愈见多样化,标示宣传时常有夸张不实的情形,为了维护国人消费权益,农委会希望修正粮食管理法第14、15条,明确规范包装粮食的标示,建立完备法令依据,并且增列粮商有提供粮食来源资料的义务。

农委会主张,市售粮食包装或容器应该以文字、图画或记号标示品名、产地等项目,包装或容器上的标示、宣传或广告,不得有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的情形。

民进党籍立委潘孟安则认为,市售粮食包装或容器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明确标示品名、产地等项目,市售粮食如果是二种以上混装者,应该在包装或容器上分别标明上述项目,且粮食成分、材料的生产、加工完全在台湾者,可以标示“台湾生产标章”。

由于在文字表述上无法达成共识,委员会决定先保留第14条。

委员会另修正粮管法第15条,明文规定粮商及粮食零售业者对市售包装粮食的标示检查及品质检验,有提供粮食来源资料的义务。

另一方面,农委会认为现行承办公粮经收、保管、加工、拨付业务的公粮业者,其素质与效率会影响缴公粮稻谷的稻农、购用公粮的国军、学童(营养午餐米)、加工业者等权益,盼公粮经收委办能够法制化。

委员会今天也初审通过修正粮管法第8条,加强规范公粮业者的资格条件、承办的业务范围及经管仓库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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