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速审法限制检方上诉 法部提异议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4月1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邱燕玲、杨国文/台北报导〕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昨初审通过“刑事妥速审判法修正草案”,朝野同意自第一审起至发回三次更审后,若时间超过六年,且其中有两次判无罪,最后二审也判无罪的案件,检察官不得上诉。

*不是检方爱上诉 问题在最高院一再发回*

由于此举等于是立法限制检察官的上诉权,法务部昨在委员会中当场表示异议。法务部检察司长蔡瑞宗认为,对于“刑事妥速审判法修正草案”第八条,在目前诉讼体制下,案件缠讼多年问题出在最高法院一再发回更审,不是检察官一直上诉,“不能倒果为因”,若最高法院认为检察官上诉不合法,照理说应该直接判决驳回,让案件确定,而不是在检察官上诉后发回更审,再回头指责检察官不应上诉,并立法限制检察官的上诉权。

司法院秘书长谢文定表示,速审法草案是希望解决缠讼多年司法案件的问题,司法院尊重立院经过充分讨论的共识。

*审判中羁押 不得逾八年*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是司法院函送速审法的初衷。而昨天初审通过的重要内容,包括对重罪羁押的规定改为:“审判中的延长羁押,如所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审、第二审以六次为限,第三审以一次为限。审判中之羁押期间,累计不得超过八年。若羁押期间已满,仍未判决确定者,视为撤销羁押,法院应将被告释放。”

据此,朝野立委希望重大刑案能在八年内审完,以解决目前重罪无限期羁押的问题。而有关重罪羁押规定,须待速审法公布后两年才施行。

*八年未判定 可声请减刑*

另外,自第一审系属日起超过八年还未能判决确定的案件,被告可声请减轻其刑,法院可依诉讼程序延滞状况,以及法律与事实在程序上的复杂程度等,给予被告酌量减刑。

至于立法限制检察官上诉权,须在速审法公布后一年才施行,以给予各级法院因应时间。

草案初审通过后,蔡瑞宗上台发言指出,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七九条对“违背法令的判决”,赋予上诉的权利,但速审法限制检方上诉,形同日后刑诉法第三七九条绝大部分条文都不适用。

蔡瑞宗强调,为维护人权、要求速审速决,法务部与司法院已就建立“金字塔型”的诉讼制度达成共识,建议速审法通过的同时,也应尽速研修刑事诉讼法,早日建立事实审、事后审及金字塔型的诉讼制度。

(http://www.dajiyuan.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