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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里长勒索包商 更审判1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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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27日电)前台北县新店市长春里里长陈锦川被控利用发包工程,向包商勒索款项。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以藉势勒索财物罪,判刑10年2月、褫夺公权5年。全案可上诉。

根据高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陈锦川于民国92年间,利用任职里长,发包 3项道路美化工程,并在包商请领工程款前,向包商负责人索款新台币 8万余元,恫吓“这些数目是你该给我的”。包商因担心无法取得工程款而支付款项,向法务部调查局检举,陈锦川遭以贪污起诉。

法院一审时,以侵占公有财物罪、连续藉势勒索财物罪判刑陈锦川有期徒刑10年、褫夺公权6年;陈于二审时,获减刑为有期徒刑5年、褫夺公权1年半;但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后,最高法院将侵占公有财物部分判刑2年9月、褫夺公权1年6月定谳,并将藉势勒索财物部分发回更审。

高院更一审,合议庭认为,陈锦川图得财物超过 5万元,不得减刑,并认为他身为里长,未能诚实清廉,为贪图个人不法之利,藉里长身份勒索民众,危害国家公务员形象,以藉势勒索财物罪,判他有期徒刑10年 2月、褫夺公权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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