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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里長勒索包商 更審判1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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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7日電)前台北縣新店市長春里里長陳錦川被控利用發包工程,向包商勒索款項。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以藉勢勒索財物罪,判刑10年2月、褫奪公權5年。全案可上訴。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陳錦川於民國92年間,利用任職里長,發包 3項道路美化工程,並在包商請領工程款前,向包商負責人索款新台幣 8萬餘元,恫嚇「這些數目是你該給我的」。包商因擔心無法取得工程款而支付款項,向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陳錦川遭以貪污起訴。

法院一審時,以侵占公有財物罪、連續藉勢勒索財物罪判刑陳錦川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陳於二審時,獲減刑為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1年半;但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將侵占公有財物部分判刑2年9月、褫奪公權1年6月定讞,並將藉勢勒索財物部分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認為,陳錦川圖得財物超過 5萬元,不得減刑,並認為他身為里長,未能誠實清廉,為貪圖個人不法之利,藉里長身分勒索民眾,危害國家公務員形象,以藉勢勒索財物罪,判他有期徒刑10年 2月、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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