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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大于收入 王金平特别费案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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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12日电)特侦组侦办立法院长王金平特别费案,今天以查无犯罪事实,将案件签结;检方另查出3名立院职员以他人发票核销特别费,金额达新台币701万余元,已将案件发交台北地检署侦办。

前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高建智、江昭仪、蔡启芳与林重谟于民国95年11月间到台北地检署按铃控告历任副总统、五院院长、检察总长及审计长共26人的特别费使用涉及贪渎,其中包括王金平。

特侦组收到北检转呈的案件后,就王金平自88年2月1日起至96年12月止所领用总计1405万5000元的特别费支用及核销情形进行调查。其中,王金平以领据列报的特别费575万899元,以单据列报共计830万4101元。

特侦组指出,王金平的特别费中,犒赏司机及随扈1435万2000元、公益捐款381万51元、支出招待访客的餐费、赠礼、花蓝及贺匾等零用金87万2863元,合计因公支用1903万5381元。

特侦组认为,王金平因公支用1903万5381元,已超过实领特别费总额1405万5000元。其中,仅犒赏随扈及司机部分金额,即已超过所领用的特别费总额。足见王金平特别费整体的支出远大于收入,并无诈领或侵占首长特别费私用的贪污情事。

此外,特侦组查出王金平以他人消费付款而与公务无关的发票核销共1459笔,合计701万9727元,但这些发票的列报核销事务,均由立法院职员李美珠、庄美华及机要参事吴桂华处理,吴桂华等人坦承并未向王金平报告,王金平也未过问。

特侦组表示,以他人发票核销的特别费中,并无任何1张是由王金平或家人消费,而是由立法院秘书长核章决行,无需送经立法院长核定。检察官考量王金平辩称不知道吴桂华等人搜集他人消费付款的发票供其特别费核销,应可采信,王金平在这部分并未涉案。

特侦组指出,吴桂华、李美珠、庄美华涉嫌以私人消费付款取得的发票核销王金平特别费,涉嫌伪造文书罪嫌,特侦组分案侦查后,已于5月3日发交台北地检署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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