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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所得认定 国务费案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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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安芷娴台北12日电)扁家4大案昨天二审判决,其中国务费案,二审认定的贪污金额,又从新台币1亿多元降为1490多万元。国务费贪污额度,侦审过程一变再变,为日后最高法院可能发回更审埋下伏笔。

国务费案源起于民国95年间,当时的总统夫人吴淑珍被爆搜集不实发票报账,当初查黑中心检察官陈瑞仁认定,扁家以不实发票诈领非机密费约1480万元。

不过陈瑞仁当时只诉究“单据核销”的非机密费,未追究“领据列报”的机密费。特侦组在陈水扁卸任总统后启动调查,随扁家海外钜款与亲信陈镇慧随身碟内容曝光,特侦组查出扁家诈领的非机密费为3403万、侵占机密费7011万余元,合计贪污国务费1亿415万余元。

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合议庭不仅采纳检察官见解,还进一步认定贪污金额为1亿742万余元,比侦查阶段还多300余万元。

但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判决,合议庭则采信陈水扁答辩,认为他用国务费支应机密外交,也从宽认定因公使用范围,举凡用于官邸杂支的国务费,法官通通认定符合因公支用,因而二审认定的贪污金额,又降为1496万余元。

反观龙潭案、南港展览馆案、前101董座陈敏薰买官案,虽然案情与金流都较国务费案复杂,但一、二审的事实认定都大致相符,即使未来上诉第三审,应不致有太大变数。

实务判决中,法官对重大贪污、经济案件的不法所得认定差异,最常成为上诉最高法院后遭发回更审的关键。国务费案中的贪污所得,从查黑中心、特侦组、台北地院,再到高等法院,一变再变,全案日后若上诉,将为后续官司发展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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