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公务员过劳死抚恤 自杀不能领

人气: 8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7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13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公务人员抚恤法部分条文,将“过劳死”列入因公死亡项目之一,除依规定给恤外,加给10%一次抚恤金,但前提是服务机关须举证。

修正后的公务人员抚恤法第5条规定,将目前因公死亡抚恤的4种态样,调整成较符实际的6种态样,其中,新增“戮力职务,积劳过度以致死亡”,除依规定给恤外,并加给10%一次抚恤金。

考试院认为,这是因为公务员长期加班工作过于劳累,猝发急性循环系统疾病以致死亡者,俗称“过劳死”,若不是在执行职务时,或不是公差期间或在办公场所死亡,致无法办理因公死亡抚恤,出现不合理情形。

不过,考试院指出,“戮力职务,积劳过度”认定要件,将于施行细则中界定,其要件应包含,服务机关必须证明平时戮力执行职务具体事迹,并得以年终考绩,以资佐证;服务机关应举证其职责繁重,足以使之积劳过度;死亡必须系因职务引起,两者具因果关系。

而因防(救)灾赶赴办公发生意外或危险者,也属因公死亡,加给25%一次抚恤金。

此外,现行规定公务人员任职未满15年,因病故或意外死亡时,年资短浅、俸级较低者遗族所能获得抚恤金数额非常有限;考量军人抚恤条例规定,服役未满10年现役军人,因病故或意外死亡,均视同其服役年资为10年。

因此,基于公务人员与军人遗族权益衡平、年资长短及兼顾政府财政负担,修正第4条,对任职年资10年以下在职亡故公务人员,加发抚恤金,以加强对年资短浅公务人员遗族照护。

考试院铨叙部退抚司长吕明泰受访时举例,若一个年资只有3年的公务员因公死亡,假设本俸为新台币3万元,基数是本俸乘2,现行发给每年1.5个基数,则可领27万元(6万元乘4.5个基数)抚恤金;但修法后,以上述假设案例来看,不足10年部分有7年,每年加发1个基数,可多领42万元(6万元乘7个基数)。

曾引发争议的公务人员自杀可获病故抚恤条文,因国民党籍立委江义雄反对,最后删除相关文字。

另一方面,为配合公务人员退休法修正通过,立法院今天也三读修正通过公务人员任用法,增列与公务人员退休法同时施行相关条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