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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生跳水瘫痪 国赔三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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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25日电)林姓国中生在校内参加跳水训练,趁老师不在时以危险方式跳水,致全身瘫痪,家属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台北地方法院认为老师须负担部分责任,判校方应赔新台币334万余元。

根据法院判决,原为永吉国中游泳队员的林姓学生,为参加全国游泳分龄赛,96年8月29日在学校游泳池和其他队员参加赛前训练,由校内姜姓教师指导,准备和信义国中游泳队进行联谊赛。

正确跳水姿势应是双手夹紧头部跳入水中,但林姓学生当天和同学在水道进行跳水练习时,趁姜姓教师回办公室拿计时器,竟在跳台上和同学说“你看我跳”,并将双手交扣背后,向后高举跳入水中。林姓学生落水后,同学发现他没有游出跳水范围,并在水中不断小幅度左右转头,赶紧告诉老师,将林姓学生送医。

林姓学生送医急救,进行2次手术后,因颈椎骨折全身瘫痪。家属认为,老师不在场才导致意外发生,老师也属于公务员,因此以公务员出现职务过失,向校方提出国赔诉讼,提出包括医疗费、看护费、减少劳动力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新台币1996万余元。

合议庭审酌相关证人证词认为,姜姓老师平时管教严格,禁止学生以玩闹方式练习,但林姓学生正值青春期,在老师面前会服从指导,却易在师长不在场时,基于好玩或好奇心驱使,违反规定,认定老师当天若在场全程监督,林姓学生以危险姿势跳水的概率将大幅降低,认定老师确有过失。

但法官认为,林姓学生事发时为14岁的游泳队员,平常接受训练,应知错误姿势将导致重大伤害,竟趁老师不在场时以玩笑方式跳水,应负70%过失责任,判决永吉国中须赔林姓学生334万余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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