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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控贿选 陈朝龙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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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21日电)前立委陈朝龙被控于竞选第 7届立委时,行贿多名里长,违反选罢法。法院一、二审均判陈有罪,但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逆转,认为陈朝龙对贿选不知情,改判无罪。

检方起诉指出,陈朝龙竞选第 7届立委时,陈朝龙妻子透过他人转交新台币60万元,交给时任陈朝龙瑞芳竞选总部总干事胡长安作为助选费用,陈朝龙与胡长安为巩固台北县瑞芳地区票源,96年间办桌宴请多名当地里长。

起诉书指出,胡长安在餐宴利用陈妻给的60万元,交付8名里长每人3万元现金,陈朝龙并当场致词拉票。多名里长事后良心不安,将贿款退回,其中 1名里长并在餐宴场合将装有 3万元的信封当场交给陈朝龙,陈朝龙还向对方道谢,陈、胡2人遭控违反选罢法。

法院一、二审,均认定陈朝龙对贿选知情,判陈朝龙有期徒刑3年2月、褫夺公权4年,胡长安遭判刑2年、褫夺公权3年。二审时,胡并获缓刑2年。

陈朝龙不服,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今年 3月将案件发回高院更审。

高院更一审合议庭今判决逆转,改判陈无罪。理由指出,不能仅凭胡长安是陈的竞选总部总干事,就认定陈朝龙知情、贿选资金来自陈朝龙。合议庭并发现,陈妻交给胡的60万元是借贷关系,与贿选无关。

此外,合议庭采信陈朝龙说词,以为里长交还他的3 万元是政治献金,不知道是贿款。合议庭认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陈朝龙涉贿,或与胡长安有犯意联络,改判陈朝龙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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