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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控賄選 陳朝龍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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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1日電)前立委陳朝龍被控於競選第 7屆立委時,行賄多名里長,違反選罷法。法院一、二審均判陳有罪,但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逆轉,認為陳朝龍對賄選不知情,改判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陳朝龍競選第 7屆立委時,陳朝龍妻子透過他人轉交新台幣60萬元,交給時任陳朝龍瑞芳競選總部總幹事胡長安作為助選費用,陳朝龍與胡長安為鞏固台北縣瑞芳地區票源,96年間辦桌宴請多名當地里長。

起訴書指出,胡長安在餐宴利用陳妻給的60萬元,交付8名里長每人3萬元現金,陳朝龍並當場致詞拉票。多名里長事後良心不安,將賄款退回,其中 1名里長並在餐宴場合將裝有 3萬元的信封當場交給陳朝龍,陳朝龍還向對方道謝,陳、胡2人遭控違反選罷法。

法院一、二審,均認定陳朝龍對賄選知情,判陳朝龍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4年,胡長安遭判刑2年、褫奪公權3年。二審時,胡並獲緩刑2年。

陳朝龍不服,提出上訴,最高法院今年 3月將案件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今判決逆轉,改判陳無罪。理由指出,不能僅憑胡長安是陳的競選總部總幹事,就認定陳朝龍知情、賄選資金來自陳朝龍。合議庭並發現,陳妻交給胡的60萬元是借貸關係,與賄選無關。

此外,合議庭採信陳朝龍說詞,以為里長交還他的3 萬元是政治獻金,不知道是賄款。合議庭認為,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陳朝龍涉賄,或與胡長安有犯意聯絡,改判陳朝龍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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