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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不能退换货 台8成业者违反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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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9日讯】(大纪元记者陈玮臻台北报导)网路购物在台湾已盛行多年,近年来更造就一片“宅经济”的荣景,然而据消基会9日公布调查发现,在14家业者中有11家在官网列出不退货商品内容,高达8成违反消保法邮购或访问买卖7天内可退货的规定,对此消基会也呼吁经济部工业局确实执法。

据消基会调查显示, 14家购物网站中,有11家于官方网站列出“不退货条件”,像是DVD、VCD、电脑软体等以数位或电磁记录形式储存的商品,以所谓著作权相关商品理由列入不退货的品项;而像内衣裤、花卉”、食品、生鲜农产品等,则已于个人卫生或产品保存限制、易腐坏等理由,将商品列入不退货条件之中,甚有业者直接载明,“已拆封”商品不得退货的奇怪条件。

调查中也发现,有6家业者订有不合理退换货约定,如若在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即将产品寄回,恕不作退换货处理、无理由的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支出、欲换货,须于到货三日内通知对方并寄回等约定,对此消基会也表示,此举正好违反消保法第19条规定。

消基会董事长谢天仁强调,据消保法第19条规定,“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后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价款。”而上述实况皆反应业者已违反此条文的规定。

对于“已拆封”商品不得退货,消费者报导杂志社副社长徐则钰表示,依消保法第19条赋予消费者邮购买卖的特殊解约权,不会因为商品种类不同,而减弱解约权利,且依消保法施行细则第17条也仅规定,拆封后使用了该商品,才会失去解约权也就是说,若消费者只是拆封,解约权仍未丧失。

至于较有争议的著作权相关商品退货问题,智慧财产局著作权组回应表示,消费者购买智慧权相关商品,拆封甚至使用后不满意想退货,都无问题,除非是消费者将软体复制并散播于众,才会触犯智慧财产权。

谢天仁强调,未来网路业者版图越来越大,但现今连清洁用品跟美容用品都不能退换货,实在令人忧心,因此经济部工业局也应确实执法,否则消基会只能将此案移送监察院办理。

最后他也建议消费者,千万不要因为在网路上买东西很方便就买得很随兴,一定要当心业者是否设定了不合理的退换货条件,以及在加入会员前,仔细了解会员服务条款,这样才能安心当个“网购族”,并也呼吁业者修改违反“网路交易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指导原则”的契约内容,以取回消费者的信任。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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