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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务员基准法草案 订调薪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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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27日电)考试院今天审议通过公务人员基准法草案,明订公务员保密义务、不得罢工、不得参与以暴力破坏政府的集会,另外,公务员调薪,应参酌国民所得、民间薪资、政府财政等状况。

考试院指出,公务人员基准法草案将取代“公务员服务法”,并针对公务人员与国家的关系、公务人员权利、义务以及考试、任用、保障等基本原则,作整体规范,以有效统整各种纷歧的人事法令;考试院今天审议通过,近期将函请行政院同意会衔,并送立法院审议。

考试院说,公务人员基准法草案将公务人员分类为政务人员、常务人员、法官与检察官等;草案规定,公务人员应绝对保守国家机密及公务机密,对于机密事件无论是否主管事务,均不得泄漏,离职后也相同;公务人员未经长官许可,不得以个人或代表机关名义,任意发表有关职务的谈话,但具政务人员身份的行政首长,不在此限。

草案也规定,公务人员不得罢工、怠职;不得发起、主办、帮助、参与以暴力破坏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或抗议;草案规定,公务员应维护身心健康,如果罹病以致影响职务执行,应即就医或休养,服务机关必要时,得命公务员接受检查或疗养。

对于各界都很关心的公务员薪给数额的订定及调整,公务人员基准法草案规定,应参酌国民所得、物价指数、经济成长率、基本生活费用、民间企业薪资水准及政府财政状况等因素,由行政院会商考试院办理。

草案规定,公务人员辞职,除有害国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契约另有规定外,机关长官不得拒绝,辞职应以书面为之,长官应于收受辞职书次日起1个月内核准,或者在1个月内说明拒绝辞职的理由,如果逾期没有核准或拒绝,视为照准。

草案也规定公务员离职后一定期间内利益回避的限制,包括,公务人员离职后2年内,不得就与离职前5年内原掌理的业务有监督或管理的事项,为自己或他人不当利益,直接或间接与原任职机关及其所属机关接洽或处理相关业务。

考试院秘书长黄雅榜表示,公务人员基准法草案曾于89年、91年、95年函送立法院审议,但因立法院届期不连续,都未能完成三读,这次考试院是第4度函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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