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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影子董事有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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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3日电)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初审通过公司法修正草案,规定“影子董事”,应与董事同负民事、刑事及行政罚责任,但因部分条文仍有争议,还需经朝野协商。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审查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提案的中国国民党籍立委丁守中表示,法律对公司负责人采形式主义认定,造成公司人头文化盛行。

他说,“影子董事”在公司名义上不挂名,却可以利用人头掏空公司,人头去坐牢,有权的“影子董事”反而没有责任,使资本市场纪律废弛,造成投资大众权益受损。

初审通过的条文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非董事,但实质上执行董事业务,或实质控制公司的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而实质指挥董事执行业务的人,应与董事共同负担民事、刑事及行政罚的责任。

不过,政府为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安定或其他增进公共利益等情形,而由政府指派的董事所做的指挥,不适用相关规定。

此外,目前上市、上柜公司常常同日召开股东会,造成大部分小股东丧失权益,因此国民党籍立委卢秀燕与行政院均提案,主管机关可视公司规模、股东人数与结构及其他必要情况,命令公司将电子方式列为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之一。

条文草案并规定,公司在没有弥补亏损或依公司法提出法定盈余公积,或是公司没有盈余时,不得分派股息及红利,违者负责人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6万元以下罚金。

草案也规定,公司负责人应忠实执行业务并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如果有违反导致公司受损害者,应负相关责任,股东会也可以对此求偿,但所得产生超过1年者,不在此限。

提案的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黄伟哲说,过去常有股东或是公司负责人用公司的名字在外赚钱,做生意赚了钱却导致公司的名誉受损,修法后股东会也将可以求偿。

草案也规定,未来政府或法人担任公开发行公司的股东时,除了经主管机关核准外,不得同时当选或担任公司的董事及监察人。

不过,由于民进党团要求独立董事、监事、专业董事、监事,应该与一般董事分开选举,对于选举方式有不同意见,因此会议主席、国民党籍立委萧景田最后裁示,全案虽初审完成,但须交付党团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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