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条款不醒目 台信用正卡欠债附卡人免还

人气: 20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2011年01月04日讯】(大纪元记者陈玮臻台北报导)1名萧姓男子因积欠卡债新台币24万多元,银行转而向附卡持有人提告,要求依契约规定替正卡人还款,然而台北地方法院审理认为,信用卡定型化契约的重要约款,银行并未特别注记,申请书中也没有提到“连带清偿”的字样,最后在属契约内容不清的情况下,判附卡持有人不需赔偿正卡的卡债,全案可上诉。

1名萧姓男子在民国92年向台新银行申请“新光三越白金卡”正卡,并让李姓女子持有附卡,这名萧男截至去年7月底,共刷卡24万多元,李女也刷卡3,000多元,再加上刷卡利息,2人共欠银行30万多元的卡债未还。

台新银行认为,信用卡申请属于定型化契约,正、附卡持有人必须彼此负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李女连带替正卡人还款30万多元的卡债。

法官审酌银行在申请信用卡时,只有正卡申请人填写资料,并未让附卡人详细阅读契约,这份定型化契约中的连带清偿条款,并没有特别反白、划线、或是用其他颜色印刷,足以提醒申请人注意,此外当时的信用卡简易申请书中,也没有提到有关“连带清偿”的字样,所以,银行要求副卡持卡人连带清偿正卡卡债的定型化条款,应该无效。

且李女则向法院主张表示,当时签银行定型化契约时,银行仅要求她填写个人资料,没给她审阅契约的时间,导致她不清楚自己要替正卡人负担卡债,综合上述法官认为,银行主张信用卡附卡人应连带清偿正卡人的卡债,应属无效,驳回银行的请求,判决李女只需赔偿自己的卡债3,000多元。f全案可上诉。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