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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国税局:互换不动产 奢侈税不能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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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19日电)两人交换持有不满 2年的不动产,是否要课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奢侈税)?财政部中区国税局答案是,两人都要课奢侈税,而且价格按照换出或换入的时价,从高认定。

最近有民众询问中区国税局,如果拿持有不满 2年的房子与别人交换持有不满 1年的都市土地,要不要申报奢侈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根据“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2条1项规定,持有期间在 2年以内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发建造执照的都市土地,于销售时课征奢侈税。除非是只有 1户自用住宅或非自愿因素出售房地等同法第5条规定的11种情况,才不课奢侈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因此,交换不动产的两人都要申报奢侈税。而且按施行细则第25条规定,交换货物的销售价格,应以“换出或换入之时价,从高认定”。

中区国税局提醒,两人应在订定交换契约次日起30天内,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申报奢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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