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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网购7日可退货 消基会吁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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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淑媛台北14日电)在办公室“揪团”网购,不要忽略自身权益,包括可以享有 7天鉴赏期,不满意可无条件退货;而货到付款店家收取手续费也是不合理规定,民众可依消费者保护法要求改善。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在 1月间以“2010年十大宅配美食风云店家”为调查样本,了解业者交易资讯是否对消费者友善。

依据经济部的“零售业等网路交易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企业经营者应于经营者网站上揭示企业经营者名称、负责人、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及营业所所在地地址。

消基会发现,只有“东海莲心冰鸡脚冻”、“black as chocolate”与“角之馆”依照规定完全揭露基本资讯,其余高达7成厂商没有完全揭露;其中又以没有揭露企业经营者名称、负责人的比率最高。

网购产品中,最值得注意的是退货规定,消基会董事长苏锦霞表示,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网路购物属于特种买卖,7天内可不具任何理由要求退货。

不过,依据消基会调查,有高达 9成网购店家没有详细说明消保法的退货说明,仅有“阿舍干面”注明“谨依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处理退货事宜,但却没有说明如何退货,也不算是有完整说明退货相关规定。

此外,在调查中也有“阿舍干面”、“black aschocolate”与“18度C巧克力工房”不提供货到付款服务;另外3家,如“巴特里精致烘培(爆浆餐包)”、“奕顺轩(奶冻卷)”与“角之馆”,虽然提供货到付款服务,却向民众索取手续费。

苏锦霞坦言,店家货到付款索取手续费,虽然没有合法与否问题,却相当不合理,一般民众到实体店面购物,若使用信用卡,手续费也由业者负担才合理,消基会希望网购店家能够改善索取手续费的问题。

其次,消基会调查发现,“提拉米苏蛋糕店”规定,如果发现货物有损坏情形或数量短少,必须当天处理,否则次日无法处理,消基会也认为,这样规定相当不合理。

消基会副秘书长徐则钰说,民众购买的商品也许是当作礼物送人,不可能当天就发现商品有瑕疵,况且消保法19条规定,网路购物属于特种买卖,7 天内可以不具任何理由退货,民众可据此条文向店家要求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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