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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因公殉职 消费乘客权益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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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2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宋顺澈台湾台北报导〉日前报载,统联客运司机驾车行驶于台北与台中时,因心脏病发送医不治,但因死前之英勇行为仍舍命敬业救得全车旅客性命。新北市法制局消保官对此事件将介入调查,客运车业者提供旅客运送服务时,为何未能确保该服务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以致损害全车乘客生命、身体、健康与财产。

消保官认为,客运公司提供旅客运送服务,依法应保证该项服务之安全性,使旅客能安全抵达目的地;为此,业者不但要检查车况使之符合一定之安全标准,驾驶车辆之司机员亦应使之维持相当标准之健康状态。毕竟全车旅客生命、身体、健康与财产之保障,不允许业者轻率推卸给司机靠着其“英勇行为”来达成。

日前消保官已依消费者保护法之规定通知业者到府接受调查并将限期改善,否则依同法第58条规定裁处新台币6万至150万之罚锾,并得连续处罚;违规情节严重时,将协调相关机关命令停驶。消保官并呼吁客、货运业者应正视司机员身体状况宜否适合驾驶车辆行驶于道路上之问题,以充分维护消费乘客及道路用路人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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