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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误导侦查 冤狱不准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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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卢太城台东县23日电)前台东县海端乡长黄春宝被指涉贿遭羁押19天,最后无罪定谳,黄春宝请求9万5000元国赔,台东地方法院认为当初黄春宝否认犯罪导致法官误判会串证,才予以羁押,驳回国赔。

民国96年10月3日至5日,海端乡公所举办干部县外观摩,前往屏东县牡丹乡某餐厅用餐,当时正逢立委选举,被检举餐会时,当时的候选人简东明有到场拉票,且黄春宝拜托大家将票投给简东明。

警、调接获检举后,于民国97年2月22日展开侦办,传唤10多名证人,证人均表示“黄春宝有向众人介绍简东明,并表示餐会系由简东明请客,请大家投票支持简东明”;不过,黄春宝辩称“当天有邀请牡丹乡长林杰西来吃饭,可能其他人将林杰西误以为是简东明,且他亦未表示餐会系由简东明请客”。

当时检察官认为黄春宝说谎,且有串证之虞,予以声押,台东地方法院裁定收押。

黄春宝不服提起上诉,最后台东地方法院改裁定具保停止羁押。检察官侦结后以贿选罪将黄春宝提起公诉,不过除了证人说词外,并没有积极证据,最后判决黄春宝无罪定谳。

黄春宝日前提起国赔诉讼,他认为遭羁押期间,乡内事务停滞,严重影响乡长职务进行;且自己有心脏病、高血压、尿酸过高等疾病,羁押期间每日必须服药,身体难以负荷;身心饱受折磨、精神痛苦难当;请求以新台币5000元折算1日,合计9万5000元为冤狱赔偿。

台东地方法院驳回黄春宝的请求,法院认为,黄春宝羁押是因为有证人供述,但黄春宝否认犯行,显然有串证之虞,他是“因自己之故意行为所致,且其行为已妨碍、误导侦查,亦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而情节重大”;再者法院考量黄春宝“纵因羁押所受损失非轻,然其可归责程度甚重”,因此认为黄春宝的请求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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