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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夜市或网路卖狗需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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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守国高雄18日电)高雄市政府动物保护处今天表示,贩卖宠物狗,需先办理特定宠物业许可证,再申办营利事业登记后才可营业。领有许可证业者如架设网站,须标明许可证证号。

市府动保处最近接获民众检举,指出网路无照贩售犬只案增多,夜市也是无照贩售管道之一,业者常以展示或抽红包名义,掩饰交易行为。

市府动保处表示,部分民众不了解“动物保护法”相关法令,有些饲主可能是饲养的宠物狗生的小狗送不出去,就在网路公开以留言或架设个人网页等广告方式贩售,这是违法行为,如查证贩售属实,将依法处罚。

市府农业局代理局长柯尚余表示,将不定期稽查民众违法贩卖宠物,包括无许可证的宠物店、民众私人买卖行为、夜市、网路非法贩卖等都在稽查范围内,一经查获将依动物保护法处罚。民众在宠物店或网路购买宠物时,须确认有无特定宠物业许可证,选择合法登记业者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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