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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师恋学生 二审判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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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23日电)1名女老师与年仅14岁的男学生交往,并先后发生8次性关系,遭男学生家长告上法院。法院一审判处教师8个月徒刑,但二审法官审酌被告无视师生伦常,重判她1年8个月。

法院判决指出,原在国小担任英文老师的刘姓女子,因常与1名14岁的男学生聊天、打球,双方发生感情进而交往。刘姓教师经不起少年要求,双方在去年2月到4月间,多次在刘姓教师或男学生住处发生性行为,前后共计8次。后因少年家长发现少年行为异常,追问后发现2人关系,愤而告上法院。

由于刑法规定,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人发生性行为,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一审时,审酌2人发生性行为次数密集,以对未成年人性交罪,判处女老师有期徒刑8个月。检方认为量刑过轻,上诉台湾高等法院。

刘姓教师在高院审理期间,一度遭周刊报导,出庭后仍故我与男学生约会。

高院合议庭审理,认为被告无视少年性自主与判断能力未臻成熟,竟枉顾师生伦常及国家法纪与少年多次发生性行为,造成少年一度沉溺情欲,法官并发现2人手机来往简讯,对少年身心发展及人格健全不利影响甚钜,恶性非轻。

此外,合议庭审酌被告迄今仍持续与少年往来联络,为确保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正常发展,认为被告有入监执行接受国家刑罚教化处遇的必要,以一罪一罚论罪,8次性行为判8个对未成年人性交罪,改判被告1年8个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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