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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马偕判赔2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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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4日电)台北市马偕医院被控在民国97年间为病患进行心脏手术时,未详尽告知义务,导致病患后来死亡。台北地院审理后,判决马偕医院须赔偿病患家属250余万元。全案可上诉。

依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1名仲姓男子97年3月间因心肌梗塞,转诊到马偕医院治疗,仲男在彭姓医师进行手术后出院;但半年后又发生冠姓动脉硬化,由彭姓医师进行心导管手术,手术中发生动脉剥离,转诊到另一家医院约2周后不治死亡。

家属指控,彭姓医师在第一次手术时未详尽告知手术的副作用及发生概率,径行施以冠状动脉气球导管扩张术,导致仲姓男子在第二次手术时主动脉破裂。另外,第二次手术时又因临时没有手术病房,延误急救时间,导致病况加剧,最后致死。

根据判决书,马偕医院主张彭医师是专科医师,在医疗过程中已告知手术方式及风险,家属签署的手术同意书中也载明手术风险、副作用及并发症,并未违反告知义务。

判决书中指出,马偕医院认为医院的心脏血管内科及心脏外科的2间手术室当天早上虽然均有手术进行,医师在其中1间手术室于11时30分空出来后,立即安排为仲姓男子进行手术,并无拖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姓医师虽然有事先告知手术的风险,但未详实说明可采用的替代方案及其必要性、适应性及可能的危险,手术同意书上的记载内容也不充分,没有详尽告知义务,判决马偕医院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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