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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禁放天灯 北市议会暂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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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许雅筑台北11日电)台北市议会今天二读审议“台北市火灾预防自治条例”,对第5条“禁止施放天灯”,议员看法不同,全案暂搁置。

台北市政府提案“台北市火灾预防自治条例”,重点包括因台中市夜店大火引发外界关注的第4条“室内特定场所禁止使用明火”,及鉴于台北市盆地地型,大楼林立密集,地理环境特殊,为免酿成灾害,第5条规定“禁止施放天灯”。

议会大会二读逐条审议,通过第4条“室内特定场所禁止使用明火”,但依建筑法规规定设有舞台设施,并符合防火管理措施者,不在此限。至于第5条“禁止施放天灯”,议员看法不同,全案暂时搁置。

曾任台北县政府观光旅游局长的中国国民党籍议员秦慧珠表示,全面禁止很难做到,应比照新北市,订定管理办法。

民主进步党籍市议员庄瑞雄、简余晏也说,施放天灯酿灾,自有刑法罚则;且以第15条罚则,仅处新台币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锾,警消又没专人查察,条文订定后,能否彻底执行不无疑问。

不过,国民党籍议员林奕华、秦俪舫、王欣仪与民进党籍议员许淑华、王孝维则认为有必要全面禁止,理由是台北市高楼林立,风向不定,无法控制天灯方向、落点,加上周边还有高压电塔,环境特殊,不适合施放天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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