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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日逾10小时 要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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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13日电)劳委会今邀请劳资双方达成共识拟定细项指引,弹性调整保全业工时,保全每日正常工时不得超过10小时,若超过10小时雇主应给加班费。

不过,保全每日工作超过10小时给加班费的规定,101年5月1日后才开始实施。

依现行劳动基准法规定,一般劳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2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84小时,另每月加班时数不得超过46小时,据此估算,一般劳工每月正常工时加上加班时数,大约为228小时。

但由于劳基法第84条之1将保全、空姐、资讯服务业、系统研发工程师、等38种行业别,经劳委会公告后可排除上述劳基法工时规定,由劳资双方另行约定经地方主管机关核备,目前多数地方政府订定每月最高工时上限为312小时。

因劳基法第84条之1法条规范模糊,长久下来遭部分业者滥用,先前发生过劳死案例,引发各界关注包括保全等行业工时过长问题,但保全人员等工作者又须靠长工时来累积薪资,难以双全。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今天邀集地方政府及保全业劳资双方代表开会,劳委会副主任委员潘世伟于会后记者会表示,这场4小时的马拉松会议结论,与会代表有共识,同意下述指引。

今天达成共识通过审核参考指引,有关工时的具体内容如下:人身保全、运钞车保全每4周内正常工时不得超过168小时。

目前劳工每天正常工时连同延长工时不得超过12小时,参考指引拟在民国101年5月1日后,每日正常工时不得超过10小时,连同延长工时1天不超过12小时。若有特殊情势1天不得超过14小时,距离下次出勤时间须间隔12小时。换言之,保全业者若每天上班超过10小时以上,雇主就应给加班费。

另有“帝王条款”,所有保全工时审核,不得损及劳工健康福祉,劳雇双方需以书面合约明订例休假,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报审内容须说明工时规范与工作内容:劳工每7天应有1天休息,基于弹性得于两周内安排弹性休2天。

在纪念日劳动节日等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日都应放假,雇主也要给薪;但雇主若征得劳工同意在休假日上班者,工资要加倍给,但不适用年度休假全改采工作加发薪资。

另外,新增今后保全业在认定符合劳基法第84条之1标准前提,须提供合法保全证明,潘世伟说,这将有效遏止保全业的不良竞争。

至于对于台北市宣布拟将下修为260小时看法?潘世伟说,北市仍在研拟尚未执行,且北市代表有参与也同意此项指引,也须遵照此项指引订定规范。工时的上下限因不同工作属性难以订之,透过上述的细项指引,将可保障劳工薪资与避免超长工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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