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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开机画面可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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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9日电)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只要任何具识别性的标识,不论文字、图形、颜色、动态、全像图、声音等,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上午审查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根据初审通过的条文,商标指任何具有识别性的标识,不论以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立体形状、动态、全像图、声音等,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局长王美花表示,未来包括手机的开机画面等动画、雷射(全像图)商标,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声音部分则已经实施,这次修法一并纳入修正。王美花说,以NOKIA手机开机画面为例,就已经在世界多国取得商标注册,未来在台湾也可提出申请。

在气味部分,很多国家还无法订定出标准,因此在行政院审查时,决定不将相关内容明示于法条中,未来如果有相关申请,智慧局也将着手研拟相关行政命令来处理“气味”审查部分。

而过去在网路上贩售仿冒品,司法判决对于网路是否属于“陈列、贩卖”有不同的见解,王美花说,这次修法也直接将在电子媒体、网路等媒介物提供服务,贩售仿冒品的行为,也都明文规定是侵权行为。

这次修法也将产地证明标章纳入商标法的规定范围内,申请人得以含有该地理名称或足以指示该地理区域的标识,申请注册为产地证明标章。

对此,民主进步党团提出修正动议,要求主管机关辅导与补助艰困产业、传统产业等,为了提升生产力及产品品质,建立相关产业别的标示其产品原产地为台湾制造的证明标章,必要时得免除证明标章的相关规费,也获得委员会初审通过。王美花说,相关规费问题与财政部有关,将会与财政部协调。

此外,之前发生过贩卖仿冒名牌包,因最低罚责为500倍,以每个名牌包新台币50万元计算,赔偿金可达上亿元,与犯行显不相当,因此智慧局与司法院协商,拿掉最低500倍赔偿金,仅留下上限1500倍赔偿金的规定,交由法官就个案来判断。

这次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也规定,凡是在政府主办或认可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自该商品或服务展出日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者,其申请日以展出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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